以案为镜|以利相交 贪饵吞钩身陷囹圄
发布时间:2024-02-05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省监察委员会
【案卷】
焦兵,男,汉族,1983年5月生,四川宣汉人,2003年4月参加工作,2004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宣汉县人大常委会农工委副主任,办公室副主任,机关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樊哙镇党委书记;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党组书记、主任等职。
2023年1月,焦兵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宣汉县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3年3月,焦兵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所涉财务一并移送。
2023年5月,焦兵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案探】
“我的事业就此终止、家庭支离破碎、名誉扫地,我悔呀,悔不当初......”留置室内,当宣汉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原党组书记、主任焦兵幡然醒悟时,等待他的只有无尽的懊悔与凄凉。
焦兵出生于宣汉县一个小山村,其父母都是高中学历,在当年也属于“知识分子”家庭。受父母影响,焦兵从小学至初中的学习成绩都十分优异,并成功考入当地的师范学校,一直是老师眼中的“好学生”、同学眼中的“好榜样”。
达州市宣汉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原党组书记、主任焦兵接受审查调查。
2003年,怀着满腔抱负,焦兵顺利通过公务员入职考试。在乡镇时,因为工作兢兢业业、任劳任怨,焦兵不久便被调入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得益于个人的努力和组织的培养,短短七年时间,他便从一名新人晋升为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办公室主任,29岁便走上了正科级领导岗位。
年纪轻轻,就当了实权在握的领导,焦兵的身边迅速聚拢了一些所谓的朋友,听着别人在酒桌上的一声声“吹捧”,他渐渐由最开始的“不习惯”变得“沉醉其中”。而焦兵并没有察觉到自己的心态和周围的环境正在“悄然”发生变化,潜藏的“危险”也正在慢慢逼近。
也就是在这时,一次钓鱼改变了焦兵人生的轨迹。在这场钓鱼活动中,焦兵结识了工程老板杜某。经过简单交流,两人觉得“志趣相投”“相见恨晚”,一来二去便逐渐熟络。因为焦兵夫妇都是公职人员,加班加点是常态,总是疏于对孩子和家庭的照顾。意识到这一情况后,杜某便主动当起了“私人管家”,经常帮助他们接送孩子、处理家庭日常事务。看到杜某的“真情付出”,焦兵也慢慢放下了心中戒备,视他为自己最“牢靠”的朋友。
2018年,焦兵调任樊哙镇党委书记,成为了名副其实的“一把手”,手中掌握了实权,也有了项目资金。“苦心经营”多年的杜某眼看时机已成熟,便趁机向焦兵提出了想做点工程项目的想法。基于两人的深厚“友谊”,焦兵立即通过向分管领导打招呼的方式,帮助杜某承揽了2018年樊哙镇两个村的人饮工程。从此,焦兵将手中权力变成了回报“朋友”,攫取私利的“工具”。
事后,为感谢焦兵的“倾力相助”,杜某在2019年春节前,将每个装有一万元现金的三个信封送给焦兵。“当我颤颤巍巍打开信封,发现里面全是一叠叠的‘百元大钞’时,我脑子瞬间一片空白,或许是害怕事情败露,我只将其中一个信封带回了家,将剩下的两个信封放在车内,但经过几天的‘挣扎’,在贪欲的驱使下,最终还是将剩下的两万元现金收下......”面对办案人员的询问,焦兵依然记忆犹新。
有了第一次的收钱经历,焦兵意识到了权力的“好处”,甚至滋生出了“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想法。此后,面对杜某的请托更是来者不拒,先后又帮他承揽了某村桃树种植项目,以及其他三个村的产业便道加宽项目。而对杜某的“心意”,焦兵也理所当然地收下,在不知不觉间两人形成了默契的“合作”关系。
2020年9月,焦兵在成都市新都区订购了一套房子。发现购房款不足,焦兵便顺势想到了杜某,打电话向他“借”钱。杜某“毫不犹豫”送上10万元。而后,焦兵又“一手操办”帮助杜某拿下了某河堤整治项目。或许是看到有更大的利益可图,杜某再次慷慨地奉上5万元现金,甚至瞅准焦兵装修新房的时机,送上6万元的家具“大礼”,还主动承担了7.99万元的装修款。焦兵在调任县公共资源中心主任后,杜某也一直不离不弃、追随其后,并在2022年春节前,又送给他现金3万元。
“贪心一动,必定层层失守。”经审查调查,仅2019年至2022年期间,焦兵通过打招呼等方式,帮助杜某承揽多项工程项目,先后10次收受其所送钱款共计50.99万元。同时,焦兵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蒋某、李某、王某等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关系协调、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钱款共计24.04万元。
“现在回想起来,杜某的‘真情演绎’‘步步为营’,不过是一场障眼法,是为我精心准备的‘长线诱饵’......”在忏悔书中,焦兵痛彻心扉地写道,“我在吹捧中、恭维中变得飘飘然,错把别人‘苦心经营’当做‘真心相交’,而最终深陷在交织着各种人情、利益的关系网中不能自拔,走向了违纪违法的深渊。”
【案析】
以势交者,势倾则绝;以利交者,利穷则散。面对别有用心、温水煮青蛙式的“围猎”,焦兵不仅没有警惕,反而认为“友谊”牢靠、“感情”深厚,甚至主动“投怀送抱”,一步步地掉入精心设计的“陷阱”,甚至将不当金钱往来看作是一场公平的“交易”。遇到问题,“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到最终焦兵才发现已经无法抽离,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被拖下深渊。焦兵理想信念丧失,纪法意识淡薄,无视党纪国法,背离初心使命,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滥用手中权力,在项目承揽、关系协调、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并非法收受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后不收敛、不收手,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焦兵受到开除党籍和公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焦兵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罪。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八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九十二条: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
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十五条: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
第三十四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6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作者:王荣 罗怀鼎 杨涛)
原文链接:http://www.scjc.gov.cn/scjc/rdzx/2024/2/5/e514a3a846124e78a63f020c9c1400b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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