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深化整治违规吃喝
发布时间:2024-04-04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省监察委员会
特邀嘉宾
辛堃 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第四监督检查室主任
江帮富 安徽省纪委监委第四纪检监察室副主任
郑刚 山东省青岛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
吃喝问题绝非小事小节,而是关系党的作风和形象的大问题。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指出,“对违规吃喝开展专项整治,严查‘吃公函’、‘吃食堂’、‘吃老板’、‘吃下级’等问题,坚决防止金融、国企等单位公务接待‘特殊论’。”新时代以来,党中央下大气力整治违规吃喝,有何深远意义?经过“十年磨一剑”的持续努力,取得了哪些显著成效?怎样贯彻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部署,深入开展违规吃喝专项整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哪些违规吃喝主要情形?如何把握执纪要点、取证重点,对违规吃喝行为准确区分定性?我们特邀纪检监察干部进行交流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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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以来,党中央下大气力整治违规吃喝,有何深远意义?经过“十年磨一剑”的持续努力,纠治违规吃喝取得了哪些显著成效?
辛堃:违规吃喝被人民群众称为“舌尖上的腐败”,是“四风”问题中最容易发生、最容易败坏党的形象、最容易带坏社风民风的典型问题之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一顿饭、一杯酒抓起,锲而不舍推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2022年10月25日,党的二十大闭幕不久,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了《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再次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一以贯之将作风建设进行到底的坚定意志和勇毅担当。
党中央下大气力整治违规吃喝,对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意义重大。第一,通过整治违规吃喝问题,可以有效防止和纠正党员干部在作风方面出现的偏差,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党的事业发展提供坚实作风保障;第二,违规吃喝往往成为腐败滋生的温床,下大气力整治违规吃喝,有利于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是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举措;第三,整治违规吃喝问题,有助于增强党员干部的群众观念,把心思和精力更多放到为人民服务上来,密切联系群众,不断厚植党执政的群众基础;第四,整治违规吃喝问题,有助于构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并带动社会风气向上向善。
江帮富: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刹住了过去被认为不可能刹住的违规大肆吃喝等歪风,“几十个文件管不住一张嘴”的局面得到扭转,“舌尖上的腐败”“酒桌上的公务”得到有力遏制,纠治违规吃喝取得显著成效。
一是坚持露头就打,“不敢吃”的震慑已经形成。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全面从严、越往后越严,出硬招,加大查处力度,提高通报曝光频次,公然慷公家之慨大肆吃喝等现象基本不见。
二是健全完善制度,“不能吃”的约束不断巩固。随着《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公务接待、财务管理方面的制度规定不断健全,“无公函不接待”已成为公务接待硬性约束,从制度上规范接待工作,消除违规吃喝漏洞隐患。
三是推进化风成俗,“不想吃”的自觉持续养成。新时代以来,随着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入人心,积极向上、清清爽爽的社会交往氛围不断形成,违规吃喝挥霍浪费、污染风气、透支身体,因此必须坚决抵制,这已成绝大多数党员干部的共识。
同时,要清醒地看到,享乐奢靡之风具有顽固性、反复性。从查处和曝光的案件看,仍有一些党员干部面对高压态势,心存侥幸,“吃心不改,酒瘾难戒”。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常抓不懈、久久为功,及时发现、严肃处理,持续释放全面从严、一严到底的信号。安徽省坚持严的基调不动摇,一以贯之抓、全面从严纠、综合施策治,2023年全省共查处违规吃喝问题808起1458人,其中党纪政务处分806人。2023年群众对我省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满意度达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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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吃喝问题具有顽固性,怎样贯彻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部署,深入开展违规吃喝专项整治,严查“吃公函”“吃食堂”“吃老板”“吃下级”等问题?
江帮富:违规吃喝问题具有较强的顽固性、反复性,往往风腐交织,腐蚀性较强。针对此类易发多发问题持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可以突出以下几个重点。
一是高位推动,谋划方案突出“实”字。全面梳理和充分调研分析,找准本地区违规吃喝问题隐形变异具体表现、主要特点,涉及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等,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重点和具体举措,力求实效。
二是靶向发力,在查处上突出“严”字。保持高压态势、坚持严的基调。强化明察暗访“深入查”。通过上下联动、交叉检查、分析筛查,深挖细查顶风违规吃喝行为,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项检查小组,紧盯重要节日,对内部食堂、私人会所、“一桌餐”隐蔽场所开展检查,及时发现违规吃喝问题线索。强化科技赋能“数据查”。优化科技支撑,依托公务用车监督管理平台,查找公职人员违规吃喝问题,协调税务部门提供有关票据信息,筛查分析超标准接待、违规吃喝问题。强化监督合力“联动查”。与公安部门建立党员干部酒驾醉驾背后违规吃喝信息快速抄送机制,实行快查快处。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通过座谈、走访、调研等深入了解政商交往中有无违规吃请、利益勾兑等问题。强化风腐同治“一体查”。坚持一体纠治腐败和不正之风,不断健全风腐同查同治工作机制,既“由风查腐”又“由腐纠风”。
三是铲除“土壤”,健全机制突出“效”字。着眼铲除滋生违规吃喝问题的土壤,推动作风建设常态长效。针对“吃心不改”“小事小节论”“行业特殊论”等错误论调以及看客心态、侥幸心理,开展纪律教育,加强党规党纪宣传,做实警示教育,使铁规矩、硬杠杠转化为党员干部的自觉遵循。坚持纠树并举促治理,梳理违规吃喝问题的风险点,结合查办的案件,制发纪检监察建议书,督促责任单位进一步细化完善公务接待、商务接待等方面的规定,形成一批有效管用的制度成果。
辛堃: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对专项整治违规吃喝问题作出重要部署,释放全面从严、一严到底,坚决防止违规吃喝歪风反弹回潮的鲜明信号。全会还强调,“坚决防止金融、国企等单位公务接待‘特殊论’”。新修订的《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将“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修改为“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除公务外,商务、外事等各种接待也囊括在内,充分体现出党中央对于“四风”新动向、新问题紧盯不放、寸步不让的坚定决心,也给我们接下来的工作明确了方向。
要继续扭住违规吃喝问题不放松,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化风成俗。首先,要时刻拧紧思想上的发条,保持定力、敢于善于斗争,坚持严的基调不动摇,坚决防止老问题复燃、新问题萌发、小问题坐大。其次,持续深化风腐同查同治,既深挖不正之风背后的腐败问题,又细查腐败背后的作风问题。要聚焦“和谁吃”,深挖细查违规吃喝背后可能存在的利益勾兑等更深层次的腐败问题以及衍生问题;要聚焦“在哪吃”,注意梳理出“一桌餐”、私人会所等隐蔽场所,推动市场监管、公安、消防等部门联合开展排查、清理整顿。再次,要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制度,推动地方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对执行公务接待制度中遇到的困惑和问题,例如如何交纳伙食费、“一函多餐”等问题,出台相关政策解读、释义等,帮助党员干部理解,推动更加规范、准确地执行落实。最后,强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与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加强沟通,形成监督合力,进一步明确职能部门工作职责,推动职能部门积极履职,用好大数据筛选甄别和线索移送机制,更加精准高效发现违规吃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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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了哪些违规吃喝主要情形?如何把握执纪要点、取证重点,对违规吃喝行为准确区分定性?
郑刚:根据《条例》相关规定,违规吃喝涉及的情形主要有4类。一是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处理依据是《条例》第一百零一条,主要是指党员干部接受、提供与执行公务相关联、与公正行使公权力相冲突的吃喝,此处的“可能”不以党员的主观意愿为依据,而是由党组织根据客观情况综合分析判断。
二是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吃喝。处理依据是《条例》第一百零二条,主要是指党员干部为规避组织和群众监督,到相对隐秘的私人会所或带有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大吃大喝。监督执纪发现,有的吃喝场所藏在住宅小区,内部装修奢华,披着“茶道”“工作室”等外衣,却从不对外营业,仅为特定人员提供餐饮服务,一般在同一时段内只接待一批次客人。党员干部出入私人会所或带有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容易沾染奢靡享乐的不正之风,甚至滋生腐败问题,执纪实践中应精准甄别、严肃处理。
三是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处理依据是《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主要是指党员干部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公共财物管理的制度规定,违规使用公款用于吃喝。从执纪情况看,该类行为手段多样,日益隐蔽。如,假借办公用品、会议费等名义报销餐费;在内部食堂吃喝,将违规吃喝费用混入食堂正常开支;虚列业务经费开支,用于购买高档酒水等。
四是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处理依据是《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此次修订将原条文“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修改为“违反接待管理规定”,涵盖公务、商务、外事等各种接待。主要是指党员干部违反接待管理制度,挥霍浪费公共资金,借接待之机吃喝。该行为的违规之处主要包括接待安排的就餐场所、用餐次数、陪餐人数、餐饮费用等超出规定的标准,甚至借接待之名,使用公款进行大规模、高档次吃喝。
江帮富:对违规吃喝行为准确定性,需区分违规吃喝行为费用来源、具体性质、参加人员等,聚焦违规吃喝行为的违规性和有责性开展取证工作。
对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行为,应聚焦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调查取证,判断因素包括:宴请费用支付者与被审查人之间是否存在管理服务关系、是否存在职权或地位制约因素;被审查人是否明知宴请目的是为了加深了解或联络感情,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宴请前后是否提出请托事项。若宴请费用系私营企业主支付,可以调取其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材料,从公司经营范围与参加宴请的党员干部职责、岗位,判断是否存在制约关系,从而判断是否构成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对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主要针对没有实质性公务接待事项,通过虚列接待事项或套取财政资金等方式,用于特定人员吃喝。应聚焦是否“用公款支付”,对此类行为的处理,要综合考虑宴请动机、宴请的规格、报销的金额、次数、参与人数、是否造成不良影响等,判断是否构成违纪。取证时,要重点核实宴请的事由、是否有真实的公务、报销费用来源、报销经办人及具体方式。对疑似以购买办公用品等名义报销餐饮费用的,延伸调取具体经办人、财会人员等人证言。对疑似虚列公务接待事项违规宴请的,调取公务接待单、公函、邀请函等书证,与被虚列的接待方核实公务接待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对使用“空白公函”虚列接待事由和人数,报销个人餐饮费用的,由于其本质上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系贪污行为,应依据纪法衔接条款定性处理。对违规向其他单位提供“空白公函”“虚假公函”的人员,应当区分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具体情节轻重认定为违反工作纪律,追究纪律责任。
对公务接待中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主要针对有合法正当的接待事项,但超过接待标准和费用开展公务接待,或者利用公务接待之机吃高档菜品、喝高档酒水等。对此类行为的处理,要聚焦是否“超标准、超范围”“大吃大喝”,重点核实公务接待具体事由,违规接待的动机,当地关于公务接待陪餐人数、餐费标准等规定,宴请实际金额及人数。在书证方面,注意调取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等报销凭证。
同时,还要注意把握行为界限和情节轻重。实践中,要准确区别违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与正常的人情往来宴请、正常的公务接待、商务接待等行为的界限。对于确有违纪行为的,综合考量违纪情节准确定性量纪,比如违规接受宴请的次数、宴请费用金额、出入场所的性质、是否造成不良影响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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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由违规吃喝还可能衍生出哪些违纪违法问题?对涉案人员和违规吃喝费用怎样处理?
辛堃:从近几年查办的案件来看,领导干部由风及腐的问题依然较为突出,尤其是违规吃喝衍生出的一系列问题更应当引起关注。
有的干部“酒杯一端,原则放宽”,酒前违规收送、酒后违规驾驶,围绕一个“酒”字可能衍生出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违规吃喝等违反廉洁纪律问题,还可能涉及酒驾醉驾等违法犯罪问题。有的领导干部以吃喝为媒介为商人老板“站台背书”,之后大搞权钱交易,可能衍生出受贿等职务犯罪问题。还有的领导干部以联络感情为借口、以“酒桌”为平台,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等非组织活动,意不在“酒”而在“局”,推杯换盏、觥筹交错间,下位者寻求拓展人脉、找“靠山”;上位者则企图借此培植个人势力、营造“圈子”,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侵害了党的执政根基,必须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查处。此外,在一些公务接待当中还可能存在搞攀比、讲排场、摆阔气,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问题,对此在新修订的《条例》中也有明确规范。
由此可见,违规吃喝不是简单的一顿饭、一杯酒的事,体现的是党性宗旨,折射的是纪律作风,事关群众对党的信任和信心。纪检监察机关要从政治上认清违规吃喝的严重危害性,精准把握所监督地区、单位违规吃喝的特点,抓住关键点、施力梗节处、打好“组合拳”,坚持露头就打、寸步不让,决不让违规吃喝反弹回潮。
郑刚:对涉案人员的处置事关案件质量和处理效果,应坚持两个原则。第一,全面从严,要坚持严的基调,对违规吃喝行为作出准确认定和严肃处理,杜绝“舌尖上的腐败”和“舌尖上的浪费”,同时要全面梳理涉案人员,避免遗漏。第二,实事求是,对实践中的不同情况准确区分,避免简单化处理,确保处理质效。同时,处置过程中还应把握好两个关系。一是组织者和参与者的关系。应注意区分不同人员在宴请中所起的作用和情节轻重,对宴请的组织者,特别是有利益输送、说情打招呼等情形的,应当严肃立案审查;对参与者中属于主动出面“站台”、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或私营企业主吃请,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等情形,情节较重的,应当严肃立案审查;对参与者中属于被动参加且不存在说情打招呼等情形,情节轻微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二是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关系。对“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行为,既要追究违规接待的决定者、组织者和参与者,也要追究对违规接待负有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并视具体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处分。
涉案财物处置工作是案件查办的重要环节,在查清违纪事实的基础上,要严格依规依纪追缴违纪所得,并将追缴情况作为重要量纪情节。根据《条例》的规定,在追究党纪责任时,处置涉案财物的主要方式为“收缴”和“责令退赔”。违规吃喝行为,如果接受的是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所用公款中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退赔。如果接受的是个人支付费用的宴请,且能准确认定相关人员所对应的宴请费用,则应依规依纪予以收缴。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全面审查餐饮清单、报销凭证等书证,并结合相关人员的交代,准确认定参加宴请者应负担的费用。同时,对于因时间久远、书证缺失或仅有相关人员交代等无法准确认定餐饮费用且相关人员自愿主动上交相关餐饮费用的,可按主动登记上交处理。(作者:刘一霖)
原文链接:http://www.scjc.gov.cn/scjc/rdzx/2024/4/3/ccc7cc9092dc46a58adf5e7a8c933c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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