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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镜丨一人腐带出“一窝鼠”

发布时间:2024-04-13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省监察委员会 

  【案卷】

  蔡顺彬,男,1976年3月生,四川自贡人,1997年7月参加工作,2010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自贡市沿滩区黄市镇红旗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黄市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2023年3月,蔡顺彬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沿滩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3年7月,蔡顺彬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职务侵占、贪污、诈骗犯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2023年11月,蔡顺彬因犯职务侵占罪、贪污罪、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万元。

  

  自贡市沿滩区黄市镇红旗村原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黄市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原工作人员蔡顺彬接受审查调查。

  【案探】

  “听说在我被留置的当晚,母亲给我打了二三十个电话,不知可怜的母亲焦虑成什么样子了,我是一手摧毁这个家庭的不可饶恕的罪人……”近日,在公开审判席上,蔡顺彬回顾自己的违纪违法经历,真诚低头认罪,想到自己对家庭造成的严重伤害,不由流下悔恨的泪水。

  “小红包”撬开贪欲之门

  在旁人眼中,蔡顺彬性格坚毅、积极进取,虽出身农村,但学习成绩优秀,还有国外研修经历,是大家口中的“能干人”。2017年1月,怀着回报故乡的初衷,蔡顺彬从外地回到了红旗村,凭借踏实、务实的作风,很快当选为红旗村党支部书记。上任伊始,为补足“基层经验不足”短板,他曾通宵达旦翻阅资料、步步脚印丈量热土,带领红旗村成功创建省级“四好村”、自贡市返乡农民工党员创业示范基地。

  然而,随着接触的人群、圈子愈加繁杂,面对一些校友频繁炫耀国外旅游、“北上广”购房等经历,再回看自己每月一千多元的绵薄收入,蔡顺彬对现状愈发不满,获取金钱、贪图享受开始占据了他的思想、侵蚀了他的灵魂,他甚至一度怀疑自己是否走错了路。

  思想滑坡,极易导致行为走样。2017年下半年,蔡顺彬在现场查看该村某工程进度时,项目施工方老板掏出一个信封塞给了他,“以后还有许多事要靠村里帮助,这是200元红包‘小意思’。”蔡顺彬有过片刻犹豫,但转念一想,“半天工夫就200元,顶我半个星期补助了”。最终,还是贪欲战胜了理智,蔡顺彬收下了第一个“红包”。

  “回想起来,就是这个‘小意思’开启了我人生的梦魇。”第一个200元的红包,彻底撬开了蔡顺彬的贪欲之门。

  腐蚀他人扩大“腐败圈”

  一开始,蔡顺彬只敢收点“小红包”,发现“没有问题”之后,他不再满足“小意思”,开始拉拢腐蚀村两委其他人,共同扩大“腐败圈”。

  2017年下半年,红旗村一管道施工项目结算后还剩余4000元现金,蔡顺彬与时任红旗村党总支副书记郭某某(已另案处理)商议决定,这笔钱不入村账,而是二人平分后装进各自口袋。“这些钱只有我和郭某某知道,一人2000元要抵我们辛苦工作两个月,随手一分就到手,太容易了。”

  2019年至2023年间,蔡顺彬伙同郭某某和时任红旗村党总支委员、村委会副主任张某(已另案处理),通过“一地二转”方式重复收取土地流转费14万元。此外,蔡顺彬还伙同张某和时任红旗村党总支委员、村委会委员刘某(已另案处理)虚构家属返乡创业事实,将集体经济的产业园伪装成自家农场的柑橘园,共同骗取返乡农民工创业补贴3万元。“什么党纪国法全然置之度外了,只有分钱的快感和满足感”,彼时的蔡顺彬尚未醒悟,不知自己正快速滑入违纪违法的深渊。

  经查,2017年至2023年,蔡顺彬伙同村两委干部私分青苗补偿费等村集体资产共计39.87万余元,套取或骗取一次性粮食产量补助费、厕所无害化改造补助资金等公共财产共计25.43万元。

  独断专行大搞“一言堂”

  “逐渐地,我不再满足与他人共同作案,不想分别人一杯羹。”贪欲和权欲宛如双线螺旋,贪欲助长了权欲,权欲支撑着贪欲。蔡顺彬不再满足于金钱带来的虚幻“快感”,更加紧了对权力的追逐,开始大搞决策“一言堂”、用人“一句话”、花钱“一支笔”。

  2022年下半年,在未经村两委会议推荐的情况下,蔡顺彬直接推荐其妻子史某某担任红旗村劳保协理员,同时违规聘用史某某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使其违规多领2份报酬。

  不仅如此,蔡顺彬在明知估价偏高、村两委其他成员均持反对意见的情况下,独断专行以55万元高价收购辖区内果园,令本已捉襟见肘的红旗村联合社资金雪上加霜,彻底把“集体组织”变成了“自留地”,严重侵害了集体利益和群众利益。

  “蔡顺彬在村上决定了的事情,哪个敢说不?”正是蔡顺彬的任性用权、霸道行权,让村里很难再有其他不同声音,也让红旗村的发展逐渐偏离正确航向,导致村两委出现“团伙式”腐败问题。截至目前,已通过该案发现并处置问题线索17条,村两委4名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另有7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5人被组织处理。

  “自己本应该带头示范,立榜样、树标杆,却站错了出发点,走错了方向,‘一人腐’导致‘集体腐’,于个人、于村集体、于党组织,造成了难以抚平的伤害……”这是蔡顺彬幡然醒悟后的锥心忏悔,也是他背离初心、遗失信仰后换来的惨痛代价。

  【案析】

  蔡顺彬作为红旗村两委“一把手”,虽然职级不高,但对村级事务决策以及公共资源、集体财产支配等起着决定性作用。正所谓,上有好者,下必有甚焉者矣。“一把手”带头清正廉洁,则政通人和、风清气正;一把手带头搞腐败,必然人心涣散、弊病丛生。蔡顺彬不仅自己腐,还拉拢腐蚀他人集体腐,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群众基础,更直接损害集体和群众利益,破坏党风政风民风,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其行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侵占、贪污、诈骗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蔡顺彬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蔡顺彬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贪污罪、诈骗罪。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

  第七十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

  第八十八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

  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

  第三十四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

  (作者:邓丽慧)


原文链接:http://www.scjc.gov.cn/scjc/rdzx/2024/4/11/faf75fd6f7f640f79d3d21649c282aa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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