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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纪检监察报评论员文章:以准确运用“四种形态”为导向严格纪律执行

发布时间:2024-07-15 作者:佚名 来源:广东省监察委员会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办法》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对“四种形态”作出全面规定,是对“四种形态”的具体化、规范化、制度化,标志着“四种形态”形成了重要的制度成果。制度是管根本、管长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纪检监察机关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党纪学习教育,把《办法》作为监督执纪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以准确运用“四种形态”为导向严格纪律执行,提升运用“四种形态”的质量和效果。

  “四种形态”彰显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理念,体现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原则,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落实宽严相济、严管厚爱要求,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着眼解决新时代党的建设深层次问题,总结运用建党百年管党治党经验,创造性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动写入党章、党内监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内涵不断丰富、效果不断提升。党的二十大以来,中央纪委二次、三次全会都对准确运用“四种形态”作出部署,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持续发布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带动全系统不断提高运用“四种形态”的能力水平。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种形态”的重要论述,切实学好、用好《办法》,更好把握“四种形态”尺度标准,提高依规依纪依法履职能力,不断把全面从严治党、党的自我革命引向深入。

  深刻认识把握“四种形态”的功能定位,更好服从服务于全面从严治党。“四种形态”贯穿着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理念和具体要求,蕴含着多数与少数、量变与质变、严管与厚爱、惩治与挽救等深刻的辩证法,为管党治党提供了标尺。运用“四种形态”的根本目的是加强党的建设、深化党的自我革命、永葆党的先进纯洁,通过创新教育、管理、监督的理念思路,把管和治体现在日常,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提出“四种形态”的政策初衷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充分体现党的政策和策略,体现组织的关心和爱护,既让党员干部重视、警醒、知止,又激发其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在严管厚爱中激励担当作为。实践“四种形态”的有效路径是一体推进“三不腐”,既针对苗头性问题、又覆盖各种违纪行为,惩治震慑、制度约束、提高觉悟一体发力,实现标本兼治、系统施治,进一步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认识把握“四种形态”,将其更好地融入和服务全面从严治党,把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

  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推进党的纪律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四种形态”是一个环环相扣、逻辑严密的整体,犹如四道防线,逐级递进、层层设防。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关键就是坚持严的基调,通过把纪律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在问题发展的每一个环节都及时纠正,防止干部从小错到大错、从量变到质变,在错误的道路上越滑越远。要强化经常性纪律教育,加强正反两方面教育,结合身边人身边事深化以案为鉴,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从中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要严格纪律执行,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巡视巡察、追责问责等工作中把纪律挺在前面,对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防止“破窗效应”。要准确把握常态、大多数、少数、极少数的运用标准和要求,科学分类处置,实现“惩治极少数”和“管住大多数”协同并进,维护党内良好政治生态。

  履行好纪委监委监督第一职责,切实用第一种形态管住大多数。从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情况看,第一种形态占到60%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必须突出监督第一职责,坚持定位向监督聚焦、责任向监督压实、力量向监督倾斜,紧盯关键少数,推动监督常在、成为常态,确保第一种形态真正用起来、实起来、硬起来。要做细做实日常管理监督,常态化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综合运用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予以诫勉等方式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及时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让党员干部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要坚持教育在先,对犯错误同志进行触及灵魂的思想教育,促使其发自内心知错悔错改错,不搞不教而诛,真正做到教育人、帮助人、挽救人。

  压紧压实党委主体责任、党委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准确运用“四种形态”是全党的共同任务,根子在于抓实各级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要牢牢抓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加大督促考核力度,健全完善“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把“四种形态”运用情况纳入党建工作考核、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作为党委(党组)书记述职述廉述责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推动主体责任落地见效。纪检监察机关要履行好主责主业,发挥好协助职责,督促推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切实担负管党治党政治责任。

  坚持精准定性量纪执法,切实提高运用“四种形态”的能力水平。纪律是戒尺,“四种形态”是刻度。准确运用“四种形态”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强,对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政治能力、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提出新的更高要求。要抓好《办法》贯彻落实,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切实加强培训指导,持续深化实践探索,推动全系统依规依纪依法用好“四种形态”。要将“四种形态”落实到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全过程,进一步完善执纪执法贯通的有效机制,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要坚持实事求是,毋枉毋纵,准确运用,正确把握政策策略,统筹把握事实证据、纪法标准、思想态度等具体情形,综合考量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况,给予不同处置,做到宽严相济、精准得当,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实现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的高度统一,充分调动保护党员干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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