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纪说法 | 一条业绩一万元,疯狂股长的“生财之道”
发布时间:2021-04-15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省纪委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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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本应把手中的权力用于为党工作、为民办事、为公行权,但泸州市古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股原股长袁晓龙却将手中的权力作为一个满足自己贪欲、获得私利的捷径,最后被欲望吞噬,亲手把自己送上了不归路!
【案情回放】
“相当震惊,根本想不到一个股长半年时间,居然可以受贿260多万。”提起泸州市古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股原股长袁晓龙受贿一事,古蔺县的人们无不感慨。2020年3月,因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袁晓龙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20年11月13日,被南充市西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一顿好饭,拉下一个人
曾经,他在父母眼中,孝顺懂事;在领导眼中,工作踏实;在朋友眼中,豪爽义气……
2001年参加工作以来,袁晓龙一直在古蔺县建筑系统工作,在组织的培养下,他从一名乡镇临聘人员转为了自收自支事业人员,而后成为全额拨款事业人员。
2018年,古蔺县住建局推荐中层干部,袁晓龙又以满票被推选担任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股(以下简称“建管股”)股长。
当上股长后,袁晓龙开始变得虚荣起来,经常邀约一帮“朋友”吃饭喝酒,还借贷买了一辆豪车。大笔的消费,让他入不敷出,欠债越来越多。8月的一天,他突然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一上来就开门见山谈起了“生意”:“帮我做点业务,一万元一个。”当天晚上,对方就从成都赶到古蔺,设宴招待袁晓龙。
这名陌生人是古蔺本地一个生意人李某某。他费尽心思找到袁晓龙,是想通过袁晓龙,将特定企业的虚假业绩认定为真实业绩,而袁晓龙所在的建管股职责正是负责核查企业业绩。李某某承诺,事成后每条给予袁晓龙1万元好处费。为了将袁晓龙“拉下水”,饭后,李某某在酒店过道偷偷塞给袁晓龙一个红包,以5000元现金作为“见面礼”。
李某某出手如此阔绰,这钱来得如此容易,让欠债的袁晓龙不仅放松了思想警惕,甚至还在心里暗暗高兴。他告诉调查人员,至今还记得当晚那一幕:“那一晚我久久难眠,想了很多,甚至想到李某某就是上天派来带我走出困境的,迷迷糊糊中进入梦乡,还做了一个好梦……”
一拍即合,沆瀣一气
按照李某某的“提示”,为了方便他们之间的“联系业务”,袁晓龙用前妻母亲的身份证办了一张电话卡,专门与李某某联系。
2018年8月中旬,袁晓龙在一次会议中了解到,根据相关规定,建筑企业进行招投标和资质提升所需的工程业绩,须上报至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由业绩所在地住建部门审核通过后才能认定为有效业绩。在建筑企业资质晋升时,四川省住建厅为确保所需业绩的真实性,安排各地住建部门对相关业绩进行核查并回函上报核查结果。
袁晓龙回到办公室,找到负责具体经办此事的临聘人员张某某(另案处理),了解相关程序后,承诺每条业绩分给张某某2000元好处费,让他具体操作虚假业绩认定。随后,他又用前妻母亲的身份证办了一张银行卡、绑定微信。
果然没过几天,李某某再次联系他,两人一拍即合,发财梦似乎就在眼前。2018年8月底,袁晓龙安排张某某审核通过李某某提供了2条虚假业绩。当天,李某某就给他转款2万元。
尝到甜头后的袁晓龙一发不可收拾,仅用8个月时间,他就审核通过李某某提供的相关企业虚假业绩达212条、核查回函33条,收受李某某所送钱款共计262.6万元。为了掩人耳目,袁晓龙还找到自己股里其他工作人员、表侄等人,用他们的身份证开设银行卡收受李某某所送的好处费。
南柯一梦,一无所获
袁晓龙自以为做的天衣无缝,哪知“看荣华眨眼般疾,更疾如南柯一梦”,刚成为“百万富翁”的袁晓龙转眼间就“梦醒了”。
2019年9月,经指定管辖,南充市西充县监委对袁晓龙相关问题展开调查。2020年3月,袁晓龙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看到我80多岁的老父母哭得肝肠寸断,想到我未成年的女儿谁来照顾和陪伴?我就特别的难过,时常在梦里惊醒。”想到年迈的父母和年幼的女儿,袁晓龙泪流满面、追悔莫及,然而人生没有“后悔药”,自己酿的苦果只能自己品尝。
古人云:“贪如火,不遏则燎原;欲如水,不遏则滔天。”贪欲之害,在被“私”字蒙蔽心智。袁晓龙在巨额债务压力下,在贪婪欲望的支配下,目无法纪、心无顾忌,直到深陷囹圄才真正清醒,悔之晚矣!
这也再次警示广大党员干部,不要把掌握权力作为一个满足贪欲、获得私利的捷径。正所谓“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无法掌控内心欲望的人,终将无法把握自己的人生;用权力交换金钱,用权力满足欲望,美好的人生也终将被欲望吞噬。
【量纪量法分析】
经查,袁晓龙存在以下严重违纪违法和犯罪问题。
在违反党的纪律方面: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
在违法犯罪方面:袁晓龙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犯受贿罪。
【纪法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
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作者:马杨佳 供稿:泸州市纪委监委)
编辑人员:王婧杰
原文链接:http://www.scjc.gov.cn/7zzVUagPW/det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