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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发文 规范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

发布时间:2024-08-12 作者:佚名 来源: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 

  (记者屈信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9日发布通知,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支持财产保险公司依托互联网特定场景开发小额分散、便捷普惠的财产保险产品;严禁财产保险公司将线下业务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经营区域,规避属地监管。

  通知明确,互联网保险公司之外的财产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符合的条件包括:最近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最近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为B类及以上;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通知明确,符合条件的财产保险公司,原则上可将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经营区域拓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并及时向拓展地的派出机构报告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拓展情况。

  通知明确,严控财产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方式将机动车辆保险经营区域拓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具备较强的风险管理、内控管理和综合服务能力,匹配相应地区市场环境、市场容量、商业需求、竞争程度等,满足相应区域监管要求的,可经金融监管总局审慎评估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船舶保险、特殊风险保险等险种,原则上不得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经营区域。

  通知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建立保险合同批改、退保、理赔和投诉处理等全流程服务体系。无法全流程线上提供服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应在签订保险合同前以显著方式告知金融消费者,并在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的保险中介机构自营网络平台予以披露。

  《 人民日报 》( 2024年08月10日 05 版)


原文链接:http://www.zjsjw.gov.cn/shizhengzhaibao/202408/t20240810_226881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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