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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推动委托谈话警示提醒机制走深走实

发布时间:2024-10-14 作者:佚名 来源: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 

  “区纪委监委委托镇分管领导对我进行谈话,是对我的信任、爱护,更是激励。我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身存在的问题,后续一定积极配合整改。”日前,杭州市余杭区某镇工作人员项某某向前来回访的余杭区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坦露自己接受委托谈话之后的感受。

  今年5月,该镇纪委监察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辖区某村的耕地功能恢复项目存在超量审批的情况,镇工作人员项某某涉嫌存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经研判,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影响,为体现组织严管厚爱、保护干部工作积极性,该镇纪委监察办报区纪委监委同意后,启动了委托谈话程序,由镇分管领导对其进行谈话,了解相关情况,在指出问题的同时,做好警示提醒,督促其履职尽责,既压实党委主体责任,又优化谈话效果。

  今年以来,余杭区纪委监委贯彻落实深入推进预警提醒机制化有关工作要求,探索打造委托谈话警示提醒机制的“余杭模式”。该区纪委监委专门制定《余杭区纪检监察机关委托谈话操作办法》,通过制定委托谈话的适用情形清单、操作流程清单、成果转化清单,规范委托谈话的工作机制,形成管理闭环。

  “《办法》明确,拟采取委托谈话的,需填写《拟委托谈话审批表》,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受委托谈话人在收到《委托谈话函》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谈话,谈话时需做好安全防范和谈话情况记录。谈话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谈话记录等材料送至承办部门。每个环节都有具体的工作要求和时间节点,更具有实操性。”该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

  为精准实施委托谈话,余杭区纪委监委要求承办部门加强分析研判,对适用委托谈话的情形,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谈话前,承办部门应加强与委托谈话人的沟通,提醒谈话注意事项,做好谈话安全防范。谈话后,视情对问题线索做适当核实了解,分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防止“一谈了之”。截至目前,该区已采取委托谈话13件次,其中给予谈话提醒6人,批评教育2人,责令检查5人。

  “委托谈话是推动压实党委主体责任、积极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干部的有效方式。”余杭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该区纪委监委将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在试点先行的基础上,不断深化工作举措,持续推动委托谈话警示提醒机制落细落实。

  (杭州市余杭区纪委监委)


原文链接:http://www.zjsjw.gov.cn/yixiankuaixun/202409/t20240906_2278813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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