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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纪委监委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发布时间:2021-05-06 作者:佚名 来源:辽宁纪检监察网 

  为持续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切实加强作风建设,坚决防止节日期间“四风”问题反弹回潮,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件警示作用,近日,鞍山市纪委监委将近期查处的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进行了通报。

  1.鞍山建国国家粮食储备库时任主任哈达违规私设小金库问题。2016年8月至2020年5月,哈达为处理企业无法核销的费用,个人决定以通过出售建国粮库“涨库”结余粮获得粮款225万余元和工程款回款40万元不入账的方式设立“小金库”,并多次使用小金库资金用于发放福利、公款送礼、购买烟酒公务接待、企业经营、个人使用等方面共计259万余元。哈达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3月,市纪委监委给予哈达开除党籍、撤职处分。

  2.市救助站管理站长霍志军、办公室时任主任韩畅、财务科原科长谢军红违规公款旅游问题。2015年7月,霍志军、韩畅、谢军红等人借到唐山、宁波等地考察学习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工作之机到三亚公款旅游,并在单位违规报销并领取机票费、住宿费和出差补助费;2016年9月,霍志军、韩畅等人借到青岛采访之机,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并在单位违规报销并领取机票费、住宿费和出差补助费。2021年3月,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党委给予霍志军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谢军红同志党内警告处分,市财政局党组给予韩畅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3.海城市教育局党组成员、党务办主任马庭军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2019年4月、2019年中秋节和2020年春节,马庭军在主管海城市中小学学生配餐工作期间,多次收受从事学生配餐生意企业的礼金和礼品,折合人民币30116元。2021年2月,海城市纪委监委给予马庭军同志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4.立山区环保局时任局长高岭违规赠送礼金问题。2010年至2016年期间,高岭为便于工作,每逢春节、中秋节,均送给上级部门相关领导(已另案处理)3000元,七年累计送出42000元。2020年12月,立山区纪委给予高岭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鞍山市纪委监委)

  


原文链接:http://www.lnsjjjc.gov.cn/sfjds/system/2021/04/30/03008383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