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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日记 | 明星逃税怎能屡禁不止

发布时间:2021-05-06 作者:佚名 来源:甘肃纪检监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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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77天,收获1.6亿片酬,平均日薪208万……女演员郑爽近日被爆料的收入数字令人瞠目结舌。影视行业执行明星“限薪令”的背景下,如此畸高的片酬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爆料人给出的资料显示,郑爽签订的《演员聘用合同》出演名为《倩女幽魂》的电视剧,合同片酬为4800万元;而郑爽母亲刘艳等人则在2019年6月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和《增资协议书》,通过旗下代持公司上海晶焰沙增资1.12亿元。

  早在2018年6月,中宣部等部门就联合印发通知,加强对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的治理,促进影视业健康发展。每部电影、电视剧、网络视听节目全部演员、嘉宾的总片酬不得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主要演员片酬不得超过总片酬的70%。

  郑爽涉及的上述合同如果属实,即是“阴阳合同”,既躲避了“限薪令”,又涉嫌以虚报价格的方式来逃避国家税收。

  4月28日晚,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群众举报郑爽涉嫌偷逃税问题已予受理,正在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进行调查核实。北京市广电局也已启动对相关剧目制作成本及演员片酬比例的调查,并约谈涉事企业主要负责人。

  回顾2018年10月,范冰冰“阴阳合同”等偷逃税问题被依法查处,其被责令按期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8亿余元。税务部门对范冰冰及其名下公司的4类逃避纳税行为分别处以0.5倍至4倍罚款,其中针对其拆分合同的行为开出的4倍罚款达到2.4亿元。

  有范冰冰前车之鉴,“阴阳合同”为什么依然屡禁不止?按照网友估算,1.6亿元片酬通过“阴阳合同”拆分收入,可少缴纳税款3500余万元。在铤而走险的利益和法律底线面前,不排除规矩意识、法律意识淡漠的人会选择前者。

  在中国社科院国际法所副研究员何晶晶看来,演艺人员通过阴阳合同、业务拆分逃税,这种行为本身确实有比较强的隐蔽性。纵然有其他明星被处罚的教训,在巨大利益诱惑面前,这种现象也难以根除。

  有影评人士透露,“限薪令”发布后,很多明星还是会想尽各种办法来应对。一些明星依然挂着出品人、制作人等身份赚钱,将亲戚、经纪人安排在剧组领片酬,或将部分片酬转化为投资、股权等分红,甚至干脆签订“阴阳合同”弄虚作假。

  影视明星作为公众人物,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由于其对公众特别是对青少年的影响深刻存在,更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严守道德底线和社会规范。极度拜金主义、无视职业操守和法律底线的行为,定会遭到社会唾弃。

  记者注意到,虽然郑爽在其最新回应中称“愿意接受并配合一切调查”,但该事件已经在业内掀起了新的波澜。天眼查数据显示,近期已有10余位明星注销了其名下的工作室等关联公司。更有媒体报道,近年来有75位一线艺人共计注销了200家关联公司。

  资料显示,个人工作室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免征25%税率的企业所得税。明星以个人工作室名义拍戏、拍广告,属于企业经营所得,综合税率比个人所得税要低得多。至于这些明星接连注销工作室,是为了工作需要,还是出于其他目的,目前尚不得而知,但已有评论称“娱乐圈要‘地震’”。

  偷税逃税于法不容,一旦查实必须付出代价。我国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同时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税务部门、广电管理部门应当针对剧目制作成本及演员片酬比例开展常态化的抽查、调查。发现涉嫌违规的,应严厉查处,并考虑从重处罚。”何晶晶认为,要严格影视剧合同管理,严控影视剧制作成本和演员片酬的比例,溯本清源,纠正行业风气。(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姜永斌 文字 张寒 设计)

  


原文链接:http://www.gsjw.gov.cn/contents/408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