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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纪说法 | 一个“贪”字,他坠落在物欲的“矿坑”里

发布时间:2021-06-02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省纪委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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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6月2日,《中国纪检监察报》警钟版刊发《他坠落在物欲的“矿坑”里——四川省冶金地勘局原党委书记、局长牟文勇严重违纪违法案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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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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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牟文勇,男,1956年12月出生,1981年8月参加工作,1984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四川省地质局101地质队探矿科办事员、101地质队副大队长兼广汉地质工程院院长,四川省地质局402队大队长兼党委书记,四川省地矿厅厅长助理兼就业中心主任、矿产公司经理,四川省地矿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省地矿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四川省冶金地勘局党委书记、局长。

  2018年8月23日,四川省纪委对牟文勇严重违纪问题立案审查,8月28日,四川省监委对牟文勇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立案调查,并于8月31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2019年2月1日,经四川省委批准,牟文勇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2019年3月28日,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牟文勇涉嫌受贿罪,向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判决作出后,牟文勇不服,提起上诉。

  2020年12月2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牟文勇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近日,在四川省成都市锦江监狱,65岁的牟文勇接受完采访,看着记者起身,也习惯性地站起来,准备陪同向门口走去,刚迈出一步,只听法警命令道:“你先别动,坐下。”他老老实实坐回椅子中,此时,他再次意识到,自己现在已是一名失去自由的囚犯,而非曾经的正厅级领导干部。

  2020年12月,牟文勇因犯受贿罪,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昔日一个曾为国家勘探许多金属矿产资源的人,却因贪婪深深坠落在物欲的“矿”里,令人为之惋惜。

  “今年1月入监以来,他还在适应中,觉得自己很悲凉,现在家庭是他惟一的精神支柱。”锦江监狱党委委员、副政委李政介绍说。但是,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采访中,每次谈及家庭,牟文勇就会痛哭流涕、悔恨不已,“随着权力越来越大,自己成了金钱的奴隶,最终毁了自己,也毁了幸福的家!”“我爱人嫁给我时住在我们野外找矿的帐篷里,历经几十年风风雨雨,她始终对我不离不弃,希望能早日出狱,我一定为她补办一次婚礼。”面对法律的制裁,他羞愧、悔恨:“一定要以我为戒,别再犯这样的错误。”

  忘初心丢本色,堤溃小事小节

  认识牟文勇的人不由唏嘘,一个从穷山沟里走出来的农家子弟,经过多年奋斗干出了一番业绩,一步步成长为正厅级领导干部,退居二线后怎么成了“阶下囚”?

  牟文勇曾是盐亭县牟家沟的“秀才”,恢复高考后,他从村干部转为民办教师,边教书边复习,如愿以偿考入昆明地质学校,毕业后分配到省地质局101队工作。“地质队很辛苦,在高海拔山区找矿,跟我一起的同事牺牲了好几个,我的胃也搞坏了,所以现在我不沾酒。”牟文勇说。

  那时的他,与同事一道翻山越岭勘查矿产资源,踏实肯干,谦虚勤勉,撰写了数篇地质论文。正是因为勤奋努力,他一步步走上了领导岗位,从技术员到分队长、队长、副局长,再到省冶金地勘局党委书记、局长。在此期间,他曾获得全国地矿系统优秀(十佳)管理干部、全省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

  农家子弟出身的牟文勇,一步步成长为正厅级干部,有自身的努力,但更多的是组织对他的信任和培养。他本应不忘初心,不断加强党性修养,然而,随着岗位变换,职位提升,他的思想觉悟和党性修养并没有相应提升,反而有所减弱,很快就在考验中败下阵来。

  一个人犯错误与在什么地方,干什么工作没有必然关系,但与内心世界有着密切的关系。1999年,牟文勇当上省地矿局副局长,对收受红包礼金还不能接受,但看到送红包的人心情愉悦,收红包的人心安理得,自己便“随波逐流”。第一次收了还有些不好意思,手显得有一些僵硬,但慢慢地就适应了。他反复自我“安慰”,一心以为别人给自己送钱送红包,是“朋友”和下属“重感情”的表现,逐渐“收得自然”,愈发肆无忌惮,在党的十八大之后仍然不收敛、不收手。

  堤溃蚁孔,气泄针芒。小事小节是一面镜子,小事小节中有党性、有原则、有人格。自认为“小节无害”而自谅自恕,牟文勇不断放大着自己的欲望,而欲望的闸门一经打开,便如洪水猛兽一般将他的初心彻底吞噬。牟文勇放松党性修养锤炼,不矜细行,最终使得“小毛病”演变成了“大问题”,由“破纪”走向“违法”,并逐步滑向了犯罪的深渊,为自己谱就了一曲夕阳悲歌。

  假清正搞伪装,典型“两面人”

  提到牟文勇,他的大部分同事都觉得他是坚持原则、谨小慎微的“好领导”,直到他因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审查调查时,有人还表示“不敢相信”。

  2005年,组织任命牟文勇担任省冶金地勘局党委书记、局长,他自作聪明地立下了“四不收”原则,即提前送钱搞赤裸裸权钱交易的不收、刚提拔或找人说情想提拔的不收、带着钱物办事的不收、下属送钱不收。他曾在全局领导干部大会上,声色俱厉痛斥腐败和不正之风,要求全体党员干部不准收送红包礼金,谁送就“理抹”谁,谁收就处理谁。

  表面上,牟文勇讲原则,纪律规矩要求提得多,树立自身清正廉洁形象;背地里,他却破规矩,踩红线,自我约束不够,面具之下隐藏着的却是贪欲。“事实证明,我是一个‘六根不净’的人,自己‘身子骨不硬朗’,所以滑向了堕落的深渊。”牟文勇说。

  他到下属单位开会出差,住宿享受豪华套间,一晚费用高达1960元;带亲友到攀枝花过春节,提前吩咐下属单位安排好衣食住行,并将应由个人支付的2.5万余元费用交由下属单位买单;为方便搞接待,安排下属到贵州购买名贵白酒1230瓶;2017年退居二线前仍顶风违纪,向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突击发放矿权奖励数百万元。

  作为党委书记,牟文勇的心思根本没有放在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上,重业务、轻党建,抓班子带队伍宽松软。四川省委巡视组巡视该局后,被问责干部多达70余人,多名下属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这些问题,他难辞其咎。

  一个人的内心决定了行为处事,并决定了人生结局是喜剧还是悲剧。牟文勇公私不分,损公肥私,完全忘记了“权力是个神圣的东西”,忘记了只有一心为公、谨慎用权、事事出于公心,才能坦荡做人,才能光明正大、堂堂正正。

  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问题,省冶金地勘局修建了具有政策优惠和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房,明确销售范围为该局职工。牟文勇却优亲厚友,将购房资料随身携带,为不符合条件的亲戚、朋友随意分配购房指标,严重损害了其他职工的利益。他还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帮助其侄子、侄女、老乡及特定关系人等承揽工程项目,安排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在特定关系人工作的银行开设账户及存贷款,为其揽储。同时,做贼心虚的他,暗地里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开设账户、炒股,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企图蒙骗组织。

  牟文勇把纪律规矩当作“稻草人”,引起了组织的注意,四川省纪委监委不断收到针对他的信访举报,并对其进行谈话函询。他却不珍惜组织给予的教育挽救机会,对信访反映控制经济适用房指标作为私人礼物赠送他人,将土地整理项目交给特定关系人实施,大搞权钱交易等问题矢口否认。在向组织书面说明虚假情况后的一段时间里,牟文勇感觉一切又风平浪静,继续违规分配经济适用房购房指标,并收受好处费10万元。如此胆大妄为,注定没有回头路。

  牟文勇背弃党的宗旨,毫无党性原则,严重违反党的“六项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违纪违法行为令人瞠目。

  “我在台上唱调子,在台下收票子;在人前说一套打扮自己,在人后做一套放纵自己,完全成了政治上的‘两面人’。”接受审查调查期间,牟文勇谈到自己的所作所为,忍不住流下悔恨的泪水。

  拿友情做幌子,实则利益交换

  当权力遇上利益的诱惑,掌握权力的人失去了定力,则必然被“围猎”。随着权力越来越大,一些所谓的朋友找上门来,牟文勇自我标榜“重感情”,费尽心思为他们提供帮助。

  在牟文勇从违纪走向违法的道路上,他自认为信得过的老朋友贾某、李某起了重要的“助推”作用。贾某、李某多次受到牟文勇的“照顾”,而牟文勇也在“照顾”老朋友的同时得到了丰厚的回报。

  贾某是牟文勇在省地质局101队工作时的下属,多年前下海经商,两人属老朋友了。“在地质队的时候,他和我一起经历过生死考验,我们属于生死之交。”牟文勇表示,直到被留置,他一直不认为自己利用职权帮助贾某谋利并收受其房产、金钱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而是认为这是他们情深所至。

  牟文勇当上省冶金地勘局党委书记、局长后不久,贾某便找他帮忙协调该局下属国有企业投标某房产项目,并从中支付信息费。老朋友登门求助,牟文勇笑脸相迎,爽快答应。因为他清楚只需自己一个招呼,贾某的“难事”就会“没事”。事成后,贾某没有忘记牟文勇的“大恩大德”,其得知一朋友欲出售别墅,便让牟文勇去看看那套别墅的环境,若看上就买下,购房款不需牟文勇操心。老下属早就住上别墅,自己还住在单位的房改房里,面对如此“大礼”,牟文勇没有经受住诱惑,予以笑纳。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他几经思虑,将该套别墅产权登记在其亲属名下,看似高明安全,实则掩耳盗铃。

  李某同贾某一样,是牟文勇的老下属、老朋友,开了家公司从事矿产勘查、土地整理等项目。对于李某,牟文勇的“友情至上”更多是通过“站台”的方式帮助他。

  “李某与我的下属聚会时,也请我参加,主要是为了突出我和他的关系好。李某找他们办事,他们就会更加关心和配合。这些事情,都是心照不宣的,根本不用明说,大家都懂得起”。

  牟文勇当上省冶金地勘局局长后,李某与该局下属的队、所等单位往来密切,从中投资或承揽项目。当他看中哪个项目时,便找牟文勇咨询是否有利可图,并邀请“站台”,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李某没有忘记在背后默默支持他的牟文勇,两人一起到海南看房,各自买了一套房,李某帮牟文勇支付了购房款。为掩人耳目,牟文勇冥思苦想后,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李某名下,由其代持。

  牟文勇认为这种多年的“朋友”十分牢靠,殊不知,所谓老朋友给予他的回报,实际上是利益交换,友情变成了“糖衣炮弹”,一次次击中贪婪的他。直至接受审查调查后,牟文勇才看清了“朋友”给他带来的不是幸福生活,而是人生的“苦酒”。

  靠山吃山,搞隐蔽性权钱交易

  省冶金地勘局经营业务主要集中在矿权转让、土地整理、房产开发、经济适用房建设等领域。牟文勇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均涉及上述“四个领域”,一个都没落下。其中,在他最擅长的矿权转让领域,“收获”颇丰。

  段某系牟文勇同乡,段某请托牟文勇协调介绍某公司取得省冶金地勘局所属一座金矿探矿权,并获得该矿权10%干股作为信息费。为感谢牟文勇的帮助和关照,段某送给牟文勇1张存有200万元的银行卡,牟文勇将银行卡交给妻弟打理。他天真地认为,银行卡是以段某名义办理的,这笔钱从开始到结束他都没有经手,也没有留下蛛丝马迹,不会有人知道。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2010年,四川省冶金地勘局取得盐源县马角石铜矿探矿权,牟文勇邀请同乡张某隐名入股并占股20%。2013年、2014年,牟文勇两次收受张某所送好处费百万余元。2006至2014年,牟文勇为四川某公司董事长谢某在郫都区冶金生活基地经济适用房项目修建商业体、公司融资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谢某所送大额贿赂。

  为了实现手中权力的利益最大化,牟文勇绞尽脑汁,机关算尽,除直接收受钱物外,他还采取“迂回”战术,以借款收息方式收受贿赂,达到权钱交易的目的。

  民营企业主徐某因资金短缺,在牟文勇帮助下,省冶金地勘局下属单位对其进行融资合作。徐某找牟文勇划拨工程款时,牟文勇却打着“小算盘”,提出个人借钱给徐某。徐某明白牟文勇的心思,同意借钱并约定支付利息表示感谢。为攫取更多“利息”,除本人外,他还让其特定关系人向徐某放款收息。就这样,牟文勇向徐某收取“利息”百万余元。

  “这是权钱交易行为,我觉得以借钱收利息的方式可以掩盖我受贿行为,可以逃避打击和处罚。”牟文勇很坦白也很直率,但也太自欺欺人。

  其实,毁掉牟文勇一生的,除了房子、票子,还有车子、金条等。经审查调查,牟文勇先后收受他人以拜年、庆生、祝贺其儿子结婚的名义所送价值28万余元的奥迪轿车1辆、价值33万元的红木家具1套和金条6根,其违纪违法金额高达2200余万元。

  “回顾我走过的路,我想起一句话,幸福的家庭都是一样的,而不幸的家庭却各有各的不同,这句话用在这里就是廉洁自律的干部各有各的特点,而堕落的干部都是一样的,少不了一个‘贪’字。无论我如何忏悔,都难以弥补我的过错,咎由自取啊!”可惜,牟文勇的醒悟和忏悔来得太晚,人生不是彩排,也不可能重来,等待牟文勇的终究是法律的严惩。

  贪一时,悔一世。当欲望的潘多拉魔盒一旦打开,纪法失守,成为囚徒,失去荣誉、失去自由,一切悔之晚矣。“忠告那些壮志满怀的人们,以我为鉴知荣辱,莫被鲜花遮挡了视线、莫被功名泯灭了良心、莫为金钱失去了自由。”牟文勇忏悔道。

  【量纪量法分析】

  经查,牟文勇存在以下严重违纪违法和犯罪问题。

  在违反党的纪律方面: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滥发奖金,超标准召开会议;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安排下属单位承担其个人旅游费用,为亲友及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帮助,超标准发放绩效工资,违规消费高档酒,违规购买经济适用房;违反群众纪律,违规分配经济适用房购买指标;违反工作纪律,未按规定清理整改“吃空饷”问题;违反生活纪律。

  在违法犯罪方面:牟文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犯受贿罪。

  【纪法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七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三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八条 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务,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第三条 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国企国有资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事业单位人员处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

  第六条 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可以依法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第八条 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给予政务处分,一般应当与党纪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其中,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如果担任公职,应当依法给予其撤职等政务处分。严重违犯党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公职人员必须依法开除公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

  (作者:程威 唐登军 马杨佳)

  编辑人员:肖杨


原文链接:http://www.scjc.gov.cn/7JNVUkqeU/det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