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思维做细做实初核工作
发布时间:2021-06-16 作者:佚名 来源:南粤清风网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核查人员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以法治思维做细做实初核工作。
细化工作流程,明确初核方案重点。初核方案的制定过程就是分析思考问题线索的过程,好的初核方案,要从纷繁复杂的举报内容中去粗取精,抓住重点。第一,立足一个“真”字,形成基本思路。认真分析被举报人与举报内容的关系,看被举报人的职务、身份与举报内容之间是否具有联系;分析举报人意图和所反映情况的内在联系,以便对整个案件所涉及问题的真伪和可信度有基本预判。第二,立足一个“全”字,框定基本范围。全面收集被核查人员基本信息、社会关系情况、个人爱好、身体状况、性格特点、成长历程等,并将所了解的情况与反映的问题进行对照,分析线索的客观性、可信度、可查性,对工作重点、方向及方式方法形成初步判断,为制定初核方案框定基本范围。第三,立足一个“活”字,及时修正初核方案。初核方案一般包括初步核实的依据,核查组人员组成,需要核实的问题,初步核实的方法、步骤、时间、范围、措施手段,以及应当注意的事项等内容。初核中可能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和问题,每个线索又有其个性,没有“万能”公式可套。因此,必须顺应形势,根据案情的发展不断对初核方案进行调整和修正,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讲究谋略方法,提高初核质量。第一,注重信息化手段的运用。利用互联网技术与现代通信技术获取信息,让初核工作少走弯路。需注意的是,按照监督执法工作规定要求,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绝不能随意使用。第二,精准研判四类关联人员。核查初期一般根据问题线索“因事找人”,圈定重要嫌疑人和证人。随着核查逐步深入,转变为“因人找事”,拓展延伸调查取证。初核人员如果不能准确判断关联人员,就会陷入谜团,突破无路。应重点核查四类人员:夫妻、子女、兄弟姐妹等近亲属,这类人员可能帮助被核查人员对抗组织审查调查、涉嫌共同犯罪等;老乡、战友、同学等关系密切的朋友,重点核查他们在被核查人员管辖区域从事的经营活动,从中发现问题线索;特定关系人,他们背后大都存在利益交换,普遍涉及房产车辆、大额现金赠送或者承揽工程项目等;与被核查人员关系密切的同事,他们往往存在较强的依附关系,与被核查人员是利益共同体,需要同步核查。第三,把握初核谈话时机。初核谈话若时机和内容把握不当,容易“打草惊蛇”,导致串供。工作中,应当先行固定客观性证据,形成稳定的事实基础,具备谈话条件后再开展谈话,这样才能起到“投石问路”的效果。
强化监督管理,管控初核工作流程。坚持“严格程序是约束,更是保护”的工作理念,切实筑牢初核流程安全规范意识。第一,严把程序报批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履行审批程序。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对此作了进一步细化,要严格按照程序报批。第二,严把谈话安全关。按照“一人一对策一方案”要求,制定详细的初核谈话安全应急预案。谈话地点的选择、谈话对象的接送环节、谈话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等,都要考虑周全,细致安排,认真执行,一丝一毫都不能大意。特别是谈话对象讲出有关违纪违法问题时,尤其要做好思想工作,帮助其卸下包袱,正确面对,“手递手”交接到位、交接后及时提醒管控到位,动态了解谈话对象思想和行为表现。第三,严把情况报告关。初核后要形成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对于建议予以立案审查调查的初核结论,必须集体研究,并详细说明立案的理由。对存在疑点、会审认为未查实的问题,由承办室进行补充核查。对会商存在分歧的,提交各会商室分管领导共同研究。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应当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对于敷衍塞责或以案谋私导致核查问题失实、复核走过场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钱志刚)
原文链接:http://www.gdjct.gd.gov.cn/llyj/84470.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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