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的三种情形
发布时间:2021-10-09 作者:佚名 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员干部参与正常的民间借贷,并不违反党规党纪。但个别党员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或借贷资金巨大、利用职务影响获取高额回报,或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搞行贿受贿的,则属于违纪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必须对其行为性质进行准确区分并严厉惩治。日前,重庆市涪陵区纪委监委梳理党的十九大以来该区查处的基层干部违规参与借贷典型案例,就如何规范基层干部借贷行为提出对策建议。
情形一:以“借款”掩“受贿”
典型案例:涪陵区某行政执法单位副科长向某,长期借用执法对象资金累计39万元,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为对方说情打招呼以减轻处罚,直至案发仍未归还借款。
以借用为名长期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资金,不定期限、不付利息,是典型的职务违法行为,数额较大的甚至构成受贿犯罪。此类问题在查处基层干部违规参与借贷谋利案件中不是少数。
调研发现,当前监督干部违规借贷的问题,主要依赖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如果本人不主动申报或者不是领导干部,则很难准确掌握其借贷情况。有的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收到党员干部违规借贷的问题反映,由于线索隐蔽、可查性不高、取证难度大,最终很可能一谈了之、一函了之,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以“借”掩“贿”搞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党员干部的侥幸心理。
规范基层干部借贷行为关键是要保持纪法震慑。对此,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线索排查力度,深化与公检法机关的工作衔接,定期从借贷纠纷案件中,梳理出涉及基层干部违规借贷的问题线索,防止相关案源流失。加大审查调查力度,坚决查处基层干部违规借贷行为,特别是对利用职务便利、职务影响,违规与管理服务对象发生借贷关系,不当获利金额大、借贷发生次数多、持续时间长,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从严从重处理并通报曝光,推动形成“不敢”的氛围。
情形二:凭“身份”获“高利”
典型案例:涪陵区某单位从事审批执行工作的干部游某,向管理服务对象唐某某出借资金48万元,8个月违规获利6.72万元。
党员干部既是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和服务者,也是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亲历者和参与者,依规依纪依法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是确保公务行为廉洁公正的必要保证。但是,有的干部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将自有资金出借给管理服务对象,违规获取高额利息,损害了公务行为的廉洁性。
通过对相关类案的调研分析发现,现行党员干部借贷行为相关的纪法条款比较原则宽泛,相对具体的指导性案例偏少,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对认定标准把握不一。如,对纪律处分条例中“大额回报”的违纪认定标准尚不明确,在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司法保护上限以内,判断何等标准构成违纪,在目前纪法衔接实践中定性把握环节存在一定难度。
规范基层干部借贷行为前提是要完善约束机制。各地应参照现有党纪法规相关条款,结合地方实际,出台可执行、可操作的具体办法,规范基层干部借贷行为。如,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规定党员干部将一定数额以上的民间借贷进行个人有关事项申报,纳入“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规定不得以本人、近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与管理服务对象发生借贷、担保、居间介绍等民间借贷关系,更不得收取利息,或者以收取介绍费、中介费、有偿担保费等形式进行营利性活动;根据党员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的情节轻重,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直至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情形三:用“公款”放“私贷”
典型案例:涪陵区某镇“三资”管理中心原负责人瞿某,挪用公款143万余元,用于民间放贷和个人理财,非法获利7万余元。
瞿某到案后深刻反省认为,平时很少学纪学法,纪法意识淡薄,侥幸心理战胜理性思考,想利用手中管理的农村集体资金“赚点快钱”。调研发现,类似错误思维反映出近年来违规参与借贷的基层干部一个共性特点,即平时对政策法规和纪律法律的学习不够,内心缺少对党纪国法的敬畏,处理不好公与私、义与利、是与非的关系,从而走上违纪违法犯罪道路。
规范基层干部借贷行为根本是要加强思想教育。基层各级党组织要定期分级分类开展相关纪法规定的培训,将纪法刚性约束转化为党员干部履行职责和参与社会活动的行为自觉。基层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发挥监督主导作用,抓实干部日常管理,更加注重强化警示教育,用好用活身边案、新发案、典型案,推动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促使基层干部深刻认识违规参与借贷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用反面案例引导其算清楚政治账、经济账、名誉账,增强抵御诱惑、守住底线、廉洁用权的思想定力。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要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干部日常管理宽松软,出现干部违规借贷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加大“一案双查”力度,特别是对违规借贷活动视而不见、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纵容的,严格按照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重庆市涪陵区纪委监委调研组)
原文链接:http://www.hbjwjc.gov.cn/lzyw/131813.htm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上一篇:以案明纪释法 | 借用与以借为名受贿辨析
- 下一篇:如何精准规范处置问题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