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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释义 | 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审议审理报告

发布时间:2021-10-09 作者:佚名 来源:甘肃纪检监察网 

  编者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党中央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约束要严之又严的一贯要求。为帮助大家学习贯彻《规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对《规则》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和条文内涵进行阐释。陆续推出释义内容,敬请关注。

  第五十六条审理报告报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

  处分决定作出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依照规定在1个月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以及本人宣布。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释义】

  本条是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审议审理报告、审理报告征求意见以及下达处分决定的规定。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对审理报告的审议、批准和征求意见。经过案件审理部门集体审议的案件,报本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将审理报告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审议批准程序是整个案件查处过程的关键环节和必经程序,不仅是案件审理部门审理案件的结果,也是案件审理部门下一步工作即进入执行程序的根据,还是有关组织和单位执行党纪政务处分的依据。纪委常委会会议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对案件进行充分讨论,对案件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同意、更改、否定或者需要继续调查补证的决定。

  对于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案件,案件审理部门在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后,还应当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委(党组)的意见。征求意见应以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厅(室)名义进行,一般应采取书面发函形式征求。

  第二款规定的是处分决定的通知、抄送、宣布以及执行情况报告。处分决定作出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依照规定在1个月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以及本人宣布。受处分人员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及时报告。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

  


原文链接:http://www.gsjw.gov.cn/contents/352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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