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太子河区:精准运用“第一种形态”让“抓早抓小”成为常态
发布时间:2021-10-27 作者:佚名 来源:辽宁纪检监察网
“我确实还有很多工作不是很熟悉,还需要细致深入地进行研究,缺乏创新意识,大局意识还很欠缺……”在近期太子河区区直各部门开展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党支部民主评议会上,一名党员干部如是说。为加强党员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辽阳市太子河区纪委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充分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督促各部门党员干部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醒教育,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第一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第一道防线。太子河区纪委监委坚持挺纪在前,精准运用“第一种形态”开良方“治未病”。今年以来,太子河区各部门开展提醒谈话318人次,给予通报曝光3人,批评教育4人,下发监察建议3份。
在具体实践中,区直各部门党委(党组)特别是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处在日常监督管理的第一线,与党员干部接触多、了解深,能够第一时间发现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提醒,但有的党委(党组)不敢批评、不愿红脸,不会批评、不会红脸。对此,太子河区纪委监委对各部门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作出了具体细致的规范。一是明晰责任。各部门党委(党组)在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中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履行“一岗双责”,各负其责、分级实施。例如:开展谈话活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班子成员、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谈话,班子成员负责对分管单位负责人、分管中层干部谈话,基层单位(科室)负责人负责对所辖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二是界定范围。详细列举出适用情形,涵盖了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巡视巡察问题整改、廉洁纪律等十个方面内容。三是明确方式。在干部日常监督管理中或特殊时间节点进行提醒谈话,情节轻微的进行警示谈话,针对不构成违纪的错误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或书面检查,根据错误产生的原因和情节,可酌情运用召开民主生活会、通报批评等方式。通过具体明确的操作规程和方法措施,真正使区直各部门党委(党组)实践“第一种形态”有抓手、有遵循。
与此同时,太子河区纪委监委深入剖析近年来查处的民生领域典型案例,采取制发纪检监察建议书、工作提示函等方式,深化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建立健全党员干部谈话工作机制,常态化推进约谈提醒、警示教育工作,把纪律防线和监督关口前移,通过定期督查、明察暗访、专项检查等,加强日常监管,抓早抓小,对有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党员干部,及早进行提醒谈话,把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对有轻微问题的,采取约谈提醒、跟踪纠正的方式,防止小错变成大错。对于轻微违纪问题动辄则咎,切实抓早抓小、治病救人。
“以前觉得抹不开面子,如今‘红脸出汗’‘咬耳扯袖’已成常态。”太子河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说,运用“第一种形态”对党员干部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充分体现了挺纪在前,严管厚爱,有效提高了监督执纪的精准度。
原文链接:http://www.lnsjjjc.gov.cn/ly/system/2021/10/25/03010085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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