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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环节怎样做到保障党员权利

发布时间:2021-03-10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省纪委监委 

  1月4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并实施,这是继2004年修订以来,党中央再一次对该条例作出修订,体现了对党员权利保障的高度重视。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是案件的关口、出口和窗口,发挥审理职能作用,充分保障党员权利是贯彻落实党章和《条例》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案件质量,推动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在审理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中,对于被审查调查的党员,建议做到“五个注意”,保障党员权利。

  注意加强对审查调查措施的审核。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行使职权时,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措施,可以决定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措施并交有关机关执行。这些措施的使用必须依照严格的权限、条件、手续和程序规定进行,否则可能侵犯党员权利。在审理中,要重点审核措施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是否遵守期限规定,是否超范围采取措施,涉案财物是否按规定办理暂扣手续,搜查实施过程是否规范,无关财物是否及时退还等。在处置时,纪检监察机关应厘清涉案财物的性质,逐项提出处理意见,对合法财物予以返还,做到“一案一清”。

  注意加强对证据材料的审核。一是对谈话笔录加强审核。通过审核谈话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重点审查被审查调查党员的合法权利是否得到充分保障,谈话过程中是否保障被审查调查党员的休息、饮食,如笔录时间跨越用餐时间的是否有用餐记录;办案人员是否存在威胁、引诱、欺骗等不法情况,如笔录中是否存在指供、诱供的情况;以及笔录是否经过被审查调查党员阅读,是否向无阅读能力的被审查调查党员宣读笔录等。二是全面审核案件材料。办案人员除了调取被审查调查党员存在违纪事实,以及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的证据材料外,还应当调取从轻或减轻处分的证据材料。在处理时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注意甄别,准确定性量纪。对于认错悔错、主动退赃、积极挽回损失等从轻、减轻的情节,不但要在量纪时予以充分考虑,而且要在审查调查文书、审理文书、处分决定书等文书中予以全面表述,既体现对被审查调查党员的全面评价,保障其党员权利,又能够消除其认为有应从轻或减轻的情节而未予考虑的误解,减少申诉发生。三是注意审核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拟认定的违纪违法事实和错误性质要和被审查调查党员见面,听取申辩意见,并如实记录。被审查调查党员对违纪违法事实有异议的,审查调查部门应进行核实,如果异议不成立,应在移送审理材料中进行说明。经审理后,纪检监察机关拟认定的违纪违法事实或错误性质出现变化,可能导致对被审查调查党员更不利的后果,如拟认定的违纪违法事实或错误性质更严重,则应当由审查调查部门就改变后的错误事实或错误性质与被审查调查党员重新见面,听取其申辩意见。

  注意进行审理谈话和处分决定见面。一是提高审理谈话质量。审理谈话是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审理人员通过谈话,一方面核实违纪违法事实,充分听取被审查调查党员的申辩和意见建议,另一方面核实审查调查中是否有侵犯党员权利的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此外,通过在审理谈话中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去感化挽救被审查调查党员,达到治病救人的目的,这也是保障党员权利的充分体现。二是注意进行处分决定见面。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被审查调查党员的申辩意见合理的,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要向本人说明理由。

  注意做好澄清正名工作。严格按照“二十四字”方针对案件进行审理,提升案件审理质量。纪检监察机关对检举控告的问题经核查不属实的,予以了结。如认定被检举控告的党员受到诬告陷害的,要及时进行澄清正名,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尽快消除影响。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注意加强和改进申诉复查工作。申诉权是党章和《条例》赋予党员的基本权利。加强和改进申诉复查是发扬党内民主、加强权利保障、厚植党的执政基础的内在要求。处分决定等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并由党员签署意见。对于党员的申诉,党组织要认真处理,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作者:陈国树单位:福建省厦门市纪委监委)


原文链接:http://www.fjcdi.gov.cn/html/llyjllsy/20210127/17012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