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推广运用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指引明确证据收集固定审查认定规则
发布时间:2021-03-10 作者:佚名 来源:南粤清风网
认定职务犯罪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都应当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日前,广东省深圳市纪委监委召开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审理工作会议,就今年9月出台的《深圳市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指引》作出详细解读。
“在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对于哪些证据需要收集、如何收集,证据应当达到何种标准等问题,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容易产生分歧,并由此影响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妨碍监察调查、审查起诉、刑事审判的顺利进行。”深圳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相关负责人表示,为此,市监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签署并印发《指引》,明确规定了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认定规则,进一步完善证据制度,统一证据标准,有效提升办案质量。
突出实用性、针对性,审理工作会议专门讲解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的适用情形,对4种不能认定犯罪事实的情形及视听资料的调取、辨认、指认流程等方面作了详细指导,并提出了实操建议。
“《指引》的制定出台为办案人员提供了细致明晰、切实可行的办案参考,但在具体操作上,还有很多细节待明确探讨。”深圳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相关负责人介绍,比如规定对讯问笔录、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有明显瑕疵的不能定案,但不同类型的案件有不同的证据瑕疵表现,需要对办案人员作进一步的讲解和指导。“再比如,虽然对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固定、查验作了规定,但在具体案件中,取证方式、查验标准常常需要依案件情况把握,这是我们今后努力的方向。”
原文链接:http://www.gdjct.gd.gov.cn/zhyw/80612.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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