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首个反腐文件到首届中央监委
发布时间:2021-03-10 作者:佚名 来源:南粤清风网
中共五大会场
中国共产党第一部惩治贪污腐化分子的文件《中央扩大会议通告——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图片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建设历史陈列馆)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我们党作为百年大党,要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永葆生机活力,必须一刻不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是一个有着严明纪律的无产阶级政党。早在1926年,党中央就颁布了第一部惩治贪污腐化分子的文件《中央扩大会议通告——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1927年召开的中共五大选举产生了党的第一个中央纪律检查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回溯党的纪律建设历史,我们不难发现,一百年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始终一以贯之、坚定不移。
首个反腐文件发布,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
1924年第一次国共合作正式形成后,随着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军阀的革命运动迅猛发展,中国共产党的党员人数逐渐增加,队伍不断扩大。1923年全国党员人数为400余人,到1925年迅速发展为3万余人。在1925年11月至1926年7月的9个月中,党员数量猛增了三倍。北伐战争开始后,党员数量进一步增长,在一些掀起革命高潮的中心地区,甚至出现全家或全村入党的现象。这样就难免使一些思想不纯、作风不正、品行不端的人员混进党组织,党内一些非无产阶级思想和不良现象逐渐产生,也出现了少数人贪污腐败的现象。在党领导的震惊中外的省港大罢工中,就发生了多起不良分子以权谋私的腐败事件。这表明,虽然成立时间不长,但腐败问题已开始侵蚀年幼的中国共产党的肌体。
1926年7月,中国共产党在上海召开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扩大会议。会议要求从严惩治党内滋生的腐败现象。会后,中共中央于8月4日颁布《中央扩大会议通告——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部惩治贪污腐化分子的文件。
《通告》写道,一年以来,我们党乘着革命的高潮,有突飞的发展,这是可喜的现象。但同时投机腐败分子混入党内,他们在个人生活上表现极坏的倾向,给党以很恶劣的影响,其中最显著的事实,就是贪污行为,往往在经济问题上发生吞款、揩油的情弊。这不仅丧失革命者的道德,而且为普通社会道德所不容。
《通告》指出,一个革命的党若是容留这些分子在内,必定会使党陷于腐化,不仅不能执行革命工作,而且将为群众所厌弃,所以应该很坚决地清洗这些不良分子,和这些不良倾向斗争,这样才能坚固我们的营垒,才能树立党在群众中的威望。
《通告》要求各级党部迅速审查所属同志,如有此类行为者,务须不容情的洗刷出党,不可令留存党中,使党腐化,且败坏党在群众中的威望。《通告》要求各级党部立即执行,并将结果上报中央。
这份文件虽然只有寥寥数百字,但言简意赅,它表明早在1926年,党已经敏锐地察觉到党内混入“投机腐败分子”的危险。为了防止腐败分子的危害,《通告》中特别训令各级党组织“应该很坚决的洗清这些不良分子”,由此不难看出党反腐败的决心是何等坚定。
《中央扩大会议通告——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篇严惩腐败的战斗檄文。它不仅是中国共产党早期反腐败的历史见证,更是中国共产党人坚持革命宗旨的真实写照。它深刻地表明,中国共产党和腐败水火不容。
首届中央监委成立,捍卫党的团结统一
在大革命的高潮中,中国共产党在全国的影响力迅速扩大,党的队伍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起来,成为群众性的党。经过中共四大以来不到两年的发展,党员数量已由不足1000人增加到1927年4月时的57000多人。由于大革命时期政治环境复杂,不同身份的人员进入党内,难免泥沙俱下、鱼龙混杂;政治上变节、经济上贪污、生活上腐化的事时有发生。尤其是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后,情况更为严重,一些意志薄弱、信仰动摇的不坚定分子纷纷退党,甚至公然叛变投敌。因此,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加强执纪监督,靠严格的纪律保持党在思想政治上的统一和党员队伍的纯洁。
1927年4月27日至5月9日,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武汉召开。来自中共中央和北方、广东、湖南、湖北、河南、山东、山西、四川、江西、安徽、上海(江浙)等11个省区党组织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96名代表出席会议。
会议选举产生了以王荷波、杨匏安、许白昊、张佐臣、刘峻山、周振声、蔡以忱为委员,杨培森、萧石月、阮啸仙为候补委员的首届中央监察委员会(中央纪委前身)。其中,王荷波任主席、杨匏安任副主席。
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是革命形势下党面临的紧迫任务。出席中共五大的陆定一曾回忆:在革命受挫的情况下,迫切要求成立党的监察机构,纯洁党的队伍,严格党的纪律。因此,建立中央纪律检查机构,空前地加强党的纪律监督,是党发展到这一时期的必然选择。此外,成立于1925年的广东区委监察委员会,在领导省港大罢工中反腐执纪工作取得成效,已为中央在全党实行执纪监督探索出一定经验。共产国际和苏共中央监察委员会的经验,客观上也为中国共产党设立党内纪律检查机构提供了有益借鉴。
无论是主观上还是客观上,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成为中国共产党发展的应有之义。中央监察委员会应运而生,揭开了中国共产党监督执纪历史的新篇章。
1927年6月1日,中共五大闭幕后不到一个月,中共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这是中国共产党组织章程规范化的重要开端。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共12章85条,5000余字,相比以往的党章,体系更加完整、系统。除第一次明确提出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一次明确规定实行集体领导制度、第一次把党的组织机构划分为五级等多个创举外,还第一次增设“监察委员会”专章,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设立的目的是“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对中央和省监察委员会的选举方式、职责范围、工作机制以及与党的委员会的关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从而将监察委员会作为党内监督机构制度化。
同时,《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在“纪律”一章中规定“严格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最初的最重要的义务,党部机关之决议,应当敏捷的与正确的执行之,但对于党内一切争论问题,在未解决以前,完全自由讨论之”,对党的纪律作出了更为明确、严格的规定。
中共五大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和党章确立党的监察制度,是党的建设史上的重要创举。它搭建起党内执纪监督的平台,通过以党纪约束党员以及对违纪党员予以惩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为保证党的纯洁性和党的队伍健康发展,提高党的威信和战斗力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中央监委委员无一人叛党,用生命诠释忠诚
中央监察委员会成立后的工作重点,主要是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其中包括对未能执行党的决议或没有完成工作任务党员的问责。从1927年5月到7月,依照党纪先后严肃处分了包惠僧、萧人鹄、陈九鼎等党员干部,并审慎稳妥处理王基永等的问题。这一时期,党中央还研究了彭习梅恢复党籍问题,决定恢复其为“特别党员,交军委管理,做军事工作,不参加支部活动”。这些决定针对不同情况而酌情处理,说明党中央对党员的处理是严肃而审慎的。
1927年下半年,湖北、满洲、四川等省相继成立了监察委员会。当时全国革命形势已经转入低潮,各地党组织不断遭到破坏,各地的监察委员会在白色恐怖形势下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党纪,严肃惩处违纪党员,为恢复整顿和发展党组织,加强党内监督作出了贡献。
中央监察委员会成立后,不到一年时间里,萧石月、张佐臣、杨培森、王荷波、许白昊、蔡以忱先后牺牲;周振声1928年初在河南从事党的地下工作时下落不明。处于大革命失败后低潮时期的党,忙于恢复和重建各地党组织和武装斗争,难以及时充实监察委员会,使得监察委员会在人员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监督工作难以开展。1927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出《中央通告第二十六号——关于监察委员会的问题》,提出“决议监察委员会之存废问题须在第六次全国大会解决”。1928年6月至7月在莫斯科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中央监察委员会被取消,代之以职权范围相对弱化的中央审查委员会。另3名中央监委委员中,杨匏安1931年于上海龙华英勇就义,阮啸仙1935年在赣南战斗中壮烈牺牲,只有刘峻山一人目睹了新中国的成立。十位中央监委委员中八人牺牲,无一人叛党,他们以坚定不移的理想信仰和矢志不渝的革命精神诠释了对党的无限忠诚。
中央监察委员会的诞生和工作实践,为党的纪律检查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实践基础,积累了初步经验,在党的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从党内首部反腐文件发布、中央监察委员会成立,到此后几十年间党的纪检监察机构经过中央审查委员会、中央党务委员会、中央监察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历史演变和实践过程,深刻表明中国共产党对纪律建设始终“咬定青山不放松”的坚决态度。
原文链接:http://www.gdjct.gd.gov.cn/shgc/81637.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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