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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举控告办理时限问题探析

发布时间:2021-03-10 作者:佚名 来源:宁夏纪委监察网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为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与制度保障,自发布之日起,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均应据此执行。在《规则》出台前,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和《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等规章制度。

  在检举控告办理时限问题上,《规则》与上述文件相比较,明显的差异有两点:

  一是对重要检举控告(交办件)办理时限的要求更加细化。《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要求报告调查处理结果的检举控告,承办单位“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报告结果;不能如期报告时,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于没有要求报告结果的检举、控告、申诉,也应及时调查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责”。而《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接到交办件后“一般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并报送核查处理情况;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特殊情况需要再次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即交办件的办结期限为“3+3+N”。

  二是聚焦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取消了对报结时限的硬性要求。上述文件中,《规则》是唯一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作为一章单独列出的,并对部分工作环节明确了办理时限,要求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承办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但《规则》对办结期限并没有作具体要求,这就有别于之前信访举报工作中实际执行的办结时限,即实名检举控告一般在2个月内办结,非实名检举控告一般在3个月内办结。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检举控告办理时限规定的变化,体现出聚焦工作重点、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同时也与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精神相统一。检举控告是问题线索的重要来源之一,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对问题线索的办结期限也没有作硬性要求。

  但笔者认为,在实际工作中,应当充分认识检举控告与其他问题线索的差异,精准施策,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处理检举控告是纪检监察机关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对实名检举控告办理结果反馈不及时很可能会伤害群众感情。为进一步提升检举控告办理时效、更加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紧扣“适配”,完善制度体系。对《规则》中只作出原则性规定的,勇于创新、大胆实践。对现行相关规章制度与《规则》不一致的,全面梳理、及时修正。抓好“立、改、废”工作,建立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全流程闭环管理机制,为处理检举控告提供顺畅高效的制度保障。

  聚焦“实名”,优化交办质量。加大对问题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实名检举控告件的交办力度,对属于实名检举控告的交办件优先办理、优先处置。实名检举控告交办件一般应采用初核方式处置,原则上做到“零暂存”,对申请延长办理期限的从严研判必要性,实行办结前资料全卷反向审核,加强核查质量把关和时效把关。

  强化“督查”,压实责任链条。要立足职责分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既建立交办督办常态化工作机制,确保件件有着落,又完善督促检查常态化工作机制,将“可视化”“精细化”要求贯穿日常工作中。通过电话催办、发函督促、实地检查、约谈督办等方式,确保责任和压力传导到位,减少协调配合不畅、工作作风散漫、办理处置不及时等现象,防范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翟秋瑾)


原文链接:http://www.nxjjjc.gov.cn/xbnxjw/ttjl/llyj/202010/t20201014_2303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