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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到案情况说明应注意哪些问题

发布时间:2021-03-10 作者:佚名 来源:宁夏纪委监察网 

  实务中,纪检监察机关对移送审查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应出具被调查人到案经过的说明材料,以便司法机关进行程序审查。国家监委印发的《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此作了规定。笔者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精神,结合审查调查工作实践,就如何制作《到案情况说明》,谈几点粗浅体会。

  《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案卷应有被调查人到案经过等材料,包括被调查人如何到案,调查部门接触被调查人之前是否掌握其犯罪线索、掌握何种犯罪线索,被调查人是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供述何种犯罪事实,被调查人是否有自动投案、检举揭发等从宽处罚情形的说明以及相关证据材料。根据上述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一般包括标题、案件来源、线索掌握情况、到案或者抓获经过、被调查人供述情况、调查人员署名等内容,在制作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语言精准,注重客观事实表述。《到案情况说明》是调查人员围绕案件查办的客观事实所作的具有证明作用的材料,能够完整反映调查突破过程等案发经过,进而证明被调查人的相关情节。因纪检监察机关肩负依法开展反腐败工作的职责,为做到公平公正,调查人员在制作《到案情况说明》时应准确具体说明案件客观情况,注重逻辑性和细节描述,避免使用推测性、模糊性语言,亦不宜发表法律适用的意见建议。需要注意的是,被调查人的态度和认识以及是否具有从重、从轻等情节,应当在《调查报告》《审理报告》《起诉意见书》中予以体现。

  程序规范,确保形式合法合规。《到案情况说明》在程序方面应符合相关规定以及证据的合法性要求。根据国家监委印发的《国家监察委员会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基本要求与案件材料移送清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等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制作《到案情况说明》需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署名并加盖监察机关印章。

  取证全面,推动法法有序衔接。《办法》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接触被调查人之前已掌握犯罪线索的,以及被调查人有自动投案、检举揭发等从宽处罚情形的,需要将相关证据材料附卷。据此,调查部门应当结合《到案情况说明》的内容梳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原先掌握的以及调查中获取的笔录、书证等,与司法机关做好协作配合,不断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如果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被调查人检举揭发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纪检监察机关还需补充提供相关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

  另外,如果被调查人是自动投案或者被异地纪检监察机关抓获的,需要接受投案的机关或异地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情况出具说明。(周晓天)

  示 例:

  到案情况说明

  我委在信访调查中发现A街道招投标管理科科长张某存在向拆迁户王某索要钱财的问题。2020年×月×日,我委电话通知张某至区监委谈话场所,向其了解核实上述问题。在此期间,张某向我委交代其利用担任相关拆迁小组组长的职务之便为王某、李某等拆迁户谋取利益并存在收受烟酒的问题,但否认索要钱财。

  2020年×月××日,我委对张某立案调查,并报请××市监委批准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同日,我委到A街道将张某带回留置场所接受调查。调查期间,张某如实交代了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王某等拆迁户钱财并为其谋利的问题,此外还主动交代了我委并未掌握的其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从事营利活动等全部职务违法犯罪问题。

  调查人员:XX XX

  XX市XX区监察委员会

  2020年X月X日


原文链接:http://www.nxjjjc.gov.cn/xbnxjw/ttjl/llyj/202009/t20200924_2264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