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两部:依法从严惩处司法工作人员参与虚假诉讼
发布时间:2021-03-12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纪检监察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0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意见列举了虚假诉讼犯罪易发的民事案件类型,包括: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及房屋限购、机动车配置指标调控的以物抵债案件;以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以已经资不抵债或者已经被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以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为当事人的离婚、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公司分立、合并和企业破产纠纷案件;劳动争议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民事案件。同时,意见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予以重点关注。
同时,针对极少数司法工作人员、律师等参与虚假诉讼问题。意见强调,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虚假诉讼的,必须坚持刀刃向内,依照法律法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公证员、鉴定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虚假诉讼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追究法律责任。意见还明确,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案件有关材料前,可以先行采取罚款、拘留等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引导相关人民法院进一步明确思想认识,及时对实施虚假诉讼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采取强制措施。
意见还对建立健全虚假诉讼犯罪惩治配合协作和程序衔接机制、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作了具体规定。对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移送和案件查处的具体问题作了规定。意见明确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虚假诉讼犯罪线索依法向公安机关进行移送所需书面材料,以及接受案件的公安机关审查后的具体处理方式和相关时限要求。
据了解,虚假诉讼犯罪,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原文链接:http://www.bjsupervision.gov.cn/ttxw/202103/t20210311_731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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