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细刻村社干部处分执行"度量衡"
发布时间:2022-09-22 作者:佚名 来源: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
“按照文件规定,钟某本年度不予评先评优,处分扣减的薪酬不得超过他当年度全部薪酬的5%。”近日,桐乡市洲泉镇党委根据《桐乡市村社干部处分(处理)决定薪酬执行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对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该镇某村村委会副主任钟某,规范有序地执行处分决定。
“此前,我们只有针对公务员及事业编受处分后的薪酬扣减标准,而对村社干部受处分后的薪酬扣减没有明确的规范。”桐乡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郭燚表示,他们在检查近年来该市党纪政务处分执行情况时发现,各镇(街道)党委在村社干部受处分后的薪酬扣减上做法不一,存在标准不一致、措施不平衡、政策变动大等问题。如2021年同样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村干部金某和施某,金某所在的镇党委讨论决定对其扣发8075元奖金,而施某所在的镇党委则讨论决定不对其扣发奖金。
处分决定执行标准“前后不一”、惩戒“隔靴搔痒”,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处分决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也影响了反腐败斗争的综合效果。为此,今年5月,桐乡市纪委监委联合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出台了《工作指引》,从适用对象、适用情形、处分执行规则等方面,按照党纪政务处分的轻重程度,规定了每种党纪政务处分对应的扣减金额比例、扣减时限等内容,如村社干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政务记大过处分后,在受处分当年及第二年须扣减其本人受处分当年度全部薪酬的10%,统一和明确了该市村社干部受处分后的处分执行工作标准。
“《工作指引》填补了我市在村社干部受处分后处分执行相关的制度空白,在全市统一一把尺子、一个标准,今后在村社干部受处分后的薪酬扣减标准上我们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该市乌镇镇纪委监察办主要负责人表示,《工作指引》能有效防止处分执行出现“扣减幅度中就低”、人情干扰等问题。据悉,该《工作指引》还规定退职村干部、劳务派遣人员等人员的薪酬扣减标准也可参照执行,基层纪委(监察办)在处分此类干部时,将进一步提高其违纪成本,以此增强警示惩戒效果。
惩是为了治,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执法时既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又要避免挫伤基层村社干部的积极性。“以前村社干部受处分后的薪酬扣减是参照公务员的标准,但实际上村社干部的收入跟公务员有一定差距。因此在制定《工作指引》时,我们也充分考虑了村社干部的实际收入情况。”郭燚说。该市纪委监委通过前期调研发现,不同镇(街道)、不同村社的村社干部收入存在一定差距,且村社干部与公务员不同,不存在职务、职级、岗位等级等待遇,也不能设立降低级别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等待遇调整措施。为此,该市纪委监委在《工作指引》设定扣减规则时并没有明确具体的金额,而是按照受处分人当年度薪酬的百分比进行扣减,充分体现了平衡性和可操作性。
“让制度一同发力,打通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断头路’。下阶段,我们将与相关职能部门不定期进行抽查或组织联合检查,以强力执行让制度‘长牙’、让纪律‘带电’,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桐乡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桐乡市纪委监委)
原文链接:http://www.zjsjw.gov.cn/yixiankuaixun/202206/t20220602_620926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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