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于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
发布时间:2021-03-25 作者:佚名 来源:廉韵津沽
202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施行,《意见》全面规范了法官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主要方法、重点案件、范围情形、配套机制等,旨在进一步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以公正裁判引领社会风尚。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这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近年来,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印发《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强调通过加强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和裁判尺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此外,先后发布三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而《意见》的出台突出了“法官在法律框架内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这一基本定位,要求人民法院在司法裁判中深入阐释法律法规所体现的国家价值目标、社会价值取向和公民价值准则,为人民群众在实施见义勇为、正当防卫以及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行为时,在遇到“扶不扶”“劝不劝”“管不管”等法律和道德难题时,亮明立场,辨明方向,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
一方面,在法律框架内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有助于引导良好的社会风尚。司法公正对于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而裁判文书是司法裁判的外在展示,反映了案件的全貌,也体现了法律的权威。一份裁判的释法说理影响不止于个案,对同类案件往往还具有指导价值。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有助于帮助法官准确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亮明立场,辨明方向,充分反映社会对司法裁判的价值诉求,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行为的引领功能。另一方面,在法律框架内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有助于矛盾的实质化解。在法律框架内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充分释法说理,能够增添人情味、体现人性化,对化解矛盾、止争息讼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当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将其融入释法说理,并不意味着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替代或者优先于法律进行司法裁判。
“融入”不等于直接适用。司法是一项严肃、严谨的活动,应尽可能以确定的、清晰的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高度的抽象性,不同的法官对其内涵认识不一致,导致其在不同的个案运用具有不确定性。法官应当恪守法规,区分“融入”与“适用”的差别,理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律规则的内在统一关系。为此,《意见》始终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导向作用,而非作为直接适用的裁判依据,要求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先行释明法律规定,再结合法律原意,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释法说理,以强调司法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和人民群众的可接受度。倘若没有法律文件或者法治精神作为裁判基石,而是随意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裁判依据,不仅消解了法治权威,还可能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处于一种随意解释的状态。
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情形。哪些案件应当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意见》确定了六类重点案件:一是涉及国家利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二是涉及疫情防控、抢险救灾、英烈保护、见义勇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助人为乐等,可能引发社会道德评价的案件;三是涉及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以及特殊群体保护,诉讼各方存在较大争议且可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四是涉及公序良俗、风俗习惯、权利平等、民族宗教等,诉讼各方存在较大争议且可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五是涉及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法律规定、司法政策等进行深入阐释,引领社会风尚、树立价值导向的案件;六是其他应当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案件。实践中,由于具体案情的复杂性和差异性,需要法官进行具体的价值判断与利益平衡,通过释法说理,回应社会关注,满足法治期待。
精准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层次。如何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释法说理,具体而言,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有裁判依据的,先依法释明,再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围绕法律依据阐释理由;二是民商事案件无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直接依据的,除了可以适用习惯以外,法官还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以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作为裁判依据;三是案件涉及多种价值取向的,法官应当依据立法精神、法律原则、法律规定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判断、权衡和选择,确定适用于个案的价值取向,并在裁判文书中详细阐明依据及其理由。
要运用规范的释法说理方式。为了指引、规范法官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解释法律,提高法官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能力水平,司法机关还应当运用规范的释法说理方式,《意见》总结归纳了司法实践和法学界普遍采用和认同的四种解释方法,即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和历史解释,针对不同案件情形提供适当的解释方法,确保同类案件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科学性和统一性。同时,要用“让人感觉到的方式”来呈现司法公正,还要求裁判文书使用简洁明快、通俗易懂的语言,讲求繁简得当,丰富修辞论证,准确阐明事理,详细释明法理,积极讲明情理,力求讲究文理,从而提升司法裁判的法律认同、社会认同和情感认同。(冯泽华)
原文链接:http://www.tjjw.gov.cn/html/lyqf/2021/03/22/812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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