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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信行|如何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 提升纪检监察干部政治本领和专业能力

发布时间:2021-03-25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要用好“四种形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综合发挥惩治震慑、惩戒挽救、教育警醒的功效。全会工作报告要求,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然而有的对这一方针认识不深、执行不实,“救人”意识不强,“治病”办法不多;有的把握不好“惩前”与“毖后”的辩证关系,重“查处”轻“治病”,重“惩戒”轻“教育”,一处了之、不闻不问,甚至一个处分定终身;有的把握不好政策策略,对“四种形态”不敢用、不会用,运用起来不精准;有的不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做工作只是为了“撬开嘴”、拿证据,不是为了“治病救人”等等。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也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历史经验。毛泽东同志指出:“要以科学的态度来分析批判过去的坏东西,以便使后来的工作慎重些,做得好些。这就是‘惩前毖后’的意思。”“对待思想上的毛病和政治上的毛病,决不能采用鲁莽的态度,必须采用‘治病救人’的态度,才是正确有效的方法。”邓小平同志强调:“纠正同志的错误是为了取得教训,改进工作,教育同志,也就是说,‘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而不是为了把犯错误的同志‘整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惩治,治是根本,惩是为了治。要通过加强纪律建设和纪检工作,管住纪律、看住权力,使干部向高标准努力,不犯或少犯错误特别是严重错误,这才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惩前”是为了“毖后”,“治病”是为了“救人”,这是我们党正确对待和处理犯错误同志的科学态度和有效方法,也是我们党政治成熟的重要标志。什么时候这一方针贯彻得好,我们党就能解决自身问题,党的事业就兴旺发达;什么时候背离了这一方针,就会挫伤党员干部积极性,党的事业就遭受重大损失。

  纪检监察工作是执纪执法的过程,也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过程,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始终,做到监督执纪执法到哪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就做到哪里,达到“团结—批评—团结”,教育人、改造人、挽救人的目的。党的十九大以来,纪检监察机关始终保持“惩”的力度,积极探索“治”的途径,充分发挥“救”的效能,深化拓展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内容内涵和方式方法,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取得历史性、开创性成就,产生全方位、深层次影响。比如,深化运用“四种形态”,做实做细监督第一职责,用足用好第一种形态,抓早抓小、层层设防、防微杜渐。比如,把思想政治工作摆到更加突出位置、贯穿执纪执法全过程,重理重情、传道传情,让对象相信组织、依靠组织,对“回头是岸、回头有岸”有信心、抱希望。比如,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既用严格的监督加压,又以充分的信任加力,实现纪法约束有硬度、批评教育有力度、组织关怀有温度。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贯彻得好不好,关系到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效果,考校着纪检监察干部政治水平和专业能力。要深刻认识这一重要方针的政治意义、思想内涵和方法论价值,结合实际持续探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监督路径,不断创新思想政治工作方式方法,达到“处理一人、教育一片、治理一域”良好效果,切实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要推进“四种形态”常态化制度化,在第一种形态上下更大功夫,充分发挥“四种形态”蕴含的教育警醒、惩戒挽救和惩治震慑功能,贯通做好“惩前毖后”这篇大文章,真正达到“治病救人”的政治效果。要坚持依规依纪依法,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全面贯彻到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巡视巡察、追责问责等各项工作中,从严从宽处理都要严格依规依纪依法,防止从宽处罚无边、从轻处理无度,最大限度防止干部出问题,最大限度激发干部积极性。(本文刊登于《中国纪检监察报》2021年3月18日理论周刊第6版)

  


原文链接:http://www.hebcdi.gov.cn/2021-03/18/content_842226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