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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蝇记】第三百八十二期:他在"温水煮青蛙"中逐渐沦丧

发布时间:2023-04-05 作者:佚名 来源: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 

  

  2022年3月7日早上,义乌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前法警徐鹏俊像往常一样,来到办公室换好警服准备上岗,没想到却迎面碰上了市纪委监委的同志。“先让我换一下衣服。”意识到自己要和身上的这身警服永别了,徐鹏俊万般不舍……

  有着10年基层法院工作经历,理应知法懂法的徐鹏俊,为何最终却让身上的警服与他一起蒙了羞?

  在“人情往来”中,他丧失了“警惕心”

  1979年11月,徐鹏俊出生于武义县一个普通农民家庭。高中毕业,他参军入伍,期间加入了中国共产党。退伍后,徐鹏俊进厂打过工、当过协管员,直到30多岁才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法院工作。

  2014年1月,徐鹏俊换岗到法院执行局工作。执行局经常要与案件当事人打交道,徐鹏俊早听人说是个“是非之地”。第一次有当事人在他办公室送上5张超市购物卡时,他的反应是震惊和生气,“是什么让他有底气在法院办公室毫无遮掩地送财物?”就这样,小心谨慎、坚守原则的徐鹏俊多次把一些贿送礼品礼金的案件当事人拒之门外。

  最先让徐鹏俊“破防”的,是一个执行局的同事兼“中间人”——书记员毛某某(另行处理)。

  2015年5月,毛某某请徐鹏俊吃饭,希望他能在其叔叔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予以关照,并给了他5张面额1000元的超市购物卡。碍于人多,徐鹏俊没有当场拒绝。过段时间,徐鹏俊准备还回去时,毛某某却称“这是正常的人情交往,还给他就是看不起他”。思来想去,徐鹏俊还是将购物卡揣兜里了。

  在不良风气的影响下,徐鹏俊内心的警惕性也已逐步放松,“他们送礼,我来办事,没有枉法,甚至可以成为朋友”,这样的一些错误思想开始占据头脑。于是乎,徐鹏俊先后“心安理得”地收受了多名案件当事人所送的礼品、香烟票、超市购物卡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8万余元。

  在“步步失守”中,他丧失了“敬畏心”

  2016年底,为清理金融机构执行积案,义乌法院执行局成立了金融案件执行小组,徐鹏俊也是其中一员。随着案件量的增多,他的工作更忙了,来求情办事的人也更多了。此时,他还坚守一个底线,就是不收现金。在他看来,不收现金就不是受贿,而收礼品礼卡则可以解释为“礼尚往来”。

  2017年初,一名案件当事人高某某先后三次给徐鹏俊送上香烟和1万元的现金红包,累计3万元。徐鹏俊在当年4月份将这3万元很坚决地退了回去。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与形形色色老板的接触中,徐鹏俊内心逐渐失衡。“案件执行后老板送点钱给我,对他们来说只是零头”“活都是我在干,收点也是应该的”这些想法成了他的心魔,不断侵蚀着他的思想防线。此时的他,已逐渐丧失了对腐败的免疫力,而贪心则如洪水猛兽般滋长。很快,他就破了这条“不收现金戒”,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2017年10月,时任武义法院中层干部的郭某某(另行处理)找到徐鹏俊,希望其帮忙加快执行家中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郭某某先后分三次亲自或通过家属共将现金人民币15万元送给徐鹏俊。在贪念的驱使下,徐鹏俊都收下了。

  徐鹏俊想的是,“都是在法院上班的,不大可能去外面说,相对很安全。”

  从最初的心有畏惧、诚惶诚恐,到后来的心安理得、照单全收,就在不知不觉中,泥足深陷的徐鹏俊早早失去自救的能力。此后几年,他非法收受钱款,先后为十余名案件当事人提供帮助,甚至有“收了原告收被告”的情况发生,真是令人咋舌。

  在负隅顽抗中,他沦陷于“侥幸心”

  2020年7月,义乌法院执行局窝串案爆发,接连有十余名涉案干警、雇员主动投案,法院执行阶段包括强制腾空业务、执行的快慢、执行款的分配、执行标的拍卖、撤销限制高消费等环节和领域的腐败一一浮出水面。然而此时的徐鹏俊却像“鸵鸟”一样将头埋起来,一直抱着“侥幸”的心态,认为自己心思缜密、行事隐蔽,用一种虚幻的心理预期麻醉自己,相信做的事情没人会发现,抗拒向组织交代问题。

  2021年政法系统教育整顿活动期间,徐鹏俊仍积极串供,先后多次与有关案件当事人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企图蒙混过关。

  在失去组织多次给予的机会后,2022年3月7日,徐鹏俊被采取留置措施。

  “悔恨自己被贪欲占据后失去了对法纪的敬畏,悔恨自己心甘情愿地被他人围猎,悔恨自己将组织给的权力用于谋取私利,悔恨自己犯错后为何不及时向组织坦白,及时接受组织的挽救。”在留置室,徐鹏俊写下了这样的忏悔。

  经查,徐鹏俊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和消费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涉嫌受贿犯罪。2022年9月,徐鹏俊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至2020年,徐鹏俊利用担任义乌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的职务便利,为十余个单位和个人在相关执行案件中予以加快或延缓办理进度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相关人员及委托人员所送钱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0.8万余元。2023年1月,徐鹏俊被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

  (义乌市纪委监委)


原文链接:http://www.zjsjw.gov.cn/jingshijiaoyu/fanfusanji/paiyingji/202303/t20230302_876798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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