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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本人开罚单的执法人员

发布时间:2023-04-21 作者:佚名 来源: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 

  “我真不该忽视细节,今后一定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不再犯同样的错误。”近日,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交警大队大桥中队民警王某因违反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被提醒谈话时后悔地说道。

  今年2月,宁波市奉化区纪委监委驻区公安分局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在省纪检监察基层综合业务应用系统上,收到了一条红色预警,内容显示“2021年1月,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的执法人员王某以‘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对王某进行立案并作出罚款,罚款金额为150元。王某系本案行政执法人员王某本人,可能存在执法人员利用本人身份信息涉嫌办假案问题。”

  “首先要确定受处罚人员王某是否真的为执法人员王某本人,如果确是王某本人则要进一步调查其为何自己处理自己。”收到红色预警后,区纪委监委驻区公安分局纪检监察组第一时间召开组务会议分析研判,并成立调查小组对该事件进行调查。

  调查小组首先前往公安行政审批窗口,通过身份信息查询,被处罚人员王某与执法人员王某身份一致。

  “王某是否顶替他人受罚?或者是为了免除扣分?”核实完身份信息后,调查小组随即前往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法治室了解情况。

  “执法人员王某在这个案子中确实属于自己处理自己。这个案子属于交通违停案,只需要罚款,不需要扣分,王某及时缴纳了罚款,不存在办假案的问题。”通过系统查询后,法治室主任俞某如实说道。

  “按照执法要求,执法人员王某自己处理自己是否合法合规?”调查小组继续问道。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在处理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时应当遵循回避原则,王某的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俞某回答道。

  在掌握充足的证据后,调查小组立即约谈了王某。王某承认自己曾因违规停放汽车被电子眼抓拍,由于自己年龄较大不会操作手机APP无法缴纳罚款,就借助在大桥中队上班的便利,直接用自己的违法处理账号处理了该起交通违法事件。

  2023年3月31日,王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被组织谈话,鉴于王某主动承认错误,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王某最终受到提醒谈话处理。

  出现执法人员“自己处理自己”情况反映出王某所在的交警中队存在法规教育不重视、执法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基于这些问题,区纪委监委驻区公安分局纪检监察组要求该中队立即整改,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同时举一反三,强化案件管理,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不定期对已办案件的执法程序、人员信息和处理结果等进行核查,坚决杜绝违规办案问题。

  “违规办案损坏了纪律,践踏了法律,更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下一步,我们将密切关注各执法部门的执法情况,不定期对案件办理情况开展专项监督,对发现的违规办案行为零容忍,坚决纠治,做到有责必问、违法必究,持续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奉化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宁波市奉化区纪委监委)


原文链接:http://www.zjsjw.gov.cn/gongzuodongtai/jiandujiancha/202304/t20230414_922095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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