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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说违纪】被遗忘的借款利息

发布时间:2023-08-26 作者:佚名 来源: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 

  

  

  

  2014年1月至2015年7月间,在丽水市莲都区老竹镇沙溪村原党支部书记蓝某星的提议下,沙溪村集体向个人借款100万元用于公益项目建设。但因蓝某星等村干部工作不负责任,在村集体具备偿还能力时未及时还款,导致村集体多支付利息14.6万元。2022年12月,蓝某星因违反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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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莲都区老竹镇沙溪村先后实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建设、古村落保护等多个工程项目。2014年临近春节,因项目工程款下拨存在滞后性,村集体待付的工程款及民工工资还缺口100余万元。资金周转问题难住了村两委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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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任该村党支部书记的蓝某星便在村两委干部会议上提议,通过向吴某个人短期借款来缓解资金压力。此后,蓝某星和村干部代表以村集体名义向吴某借款100万元,约定借用3个月共支付利息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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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期满后,因沙溪村集体账户余额仍不足以还款,蓝某星征求村两委干部意见后,与吴某口头商定延长借款期限。然而,因村两委主要干部工作疏忽,村集体在已具备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迟迟未偿还该笔借款和利息,导致借款超期18个月,造成村集体多支付利息1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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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莲都区委巡察组将该问题线索移交老竹镇纪委进行核查。同年12月,蓝某星因重大事务存在民主决策不到位以及延期还款导致支付高额利息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违反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其他相关人员也受到相应处理。

  

  违纪党员反省:

  作为村党支部书记,我本想进一步加快村集体公益性事业建设,带领全体村民共同致富,没想到却因工作上的疏忽,反而给村集体造成了这么大的经济损失,为此我感到深深的愧疚和后悔。

  执纪者说:

  党员干部要始终保持对党忠诚、服务人民的政治本色。村党支部书记作为村级事务的主要决策人,本应发挥领头雁作用,为村民办实事、谋幸福,却因自身工作的疏忽大意,给村集体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自身也受到处分。广大党员干部要引以为戒,时刻牢记“民之所盼就是政之所为”,始终保持严慎细实的工作作风,避免好心办“坏事”。

  (丽水市莲都区纪委监委)

  


原文链接:http://www.zjsjw.gov.cn/jingshijiaoyu/huashuoweiji/202308/t20230809_2041848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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