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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以容错纠错机制为担当者担当

发布时间:2023-09-16 作者:佚名 来源: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 

  “经普陀区容错纠错裁定委员会初步研究,认为该案例符合《浙江省深化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 健全容错纠错机制 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办法》中容错情形。”近日,舟山市普陀区召开容错纠错裁定会商会,对5起问题线索进行研究。

  今年以来,普陀区深入推进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对照规定的六种情形,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原则,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挽回损失等评判标准,对干部的失误错误进行综合分析,做到应容必容、能容尽容,激励全区党员干部在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三个“一号工程”,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以“两个先行”打造“重要窗口”工作中,主动履职、勇闯新路、攻坚克难。

  哪些错可以容,哪些错不能容,由谁来认定?为整合容错纠错资源力量,普陀区成立容错纠错裁定委员会,构建区委领导、纪检和组织部门牵头,政法审计等部门配合的工作格局,确保各单位达成共识、行动一致。委员会下设容错裁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执行申请受理、调查核实等日常工作,推动容错纠错工作常态化、制度化。根据具体情形需要,还邀请环保、住建、经信等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参与讨论研究,必要时还邀请群众代表、专家学者等列席,充分听取意见,确保认定结果经得起群众监督、历史检验。

  容错不等于纵错,绝不能拿容错当“纪律松绑”。聚焦规范运行,优化容错纠错程序步骤,裁定委员会建立受理启动、调查核实、会商裁定、反馈报备“四步”闭环。单位或个人认为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个人向裁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纪检和组织部门主动发现适合容错裁定的事项也应提出申请,对符合容错裁定情形的,及时启动容错调查工作,查核后符合免责、减责的,经裁定委员会集体会商后作出免予问责处理或减责处理的结论性意见,并由相关部门予以落实,做到流程可控、过程可溯、责任可查,确保容错裁定机制在系统化、规范化轨道上运行。

  “今年我们共计对6名干部予以容错纠错,鼓励他们担当作为。”普陀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普陀区将继续把坚持严的基调和鼓励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结合起来,加大《实施办法》的贯彻执行力度,用好容错纠错机制,帮助干部消除顾虑,放心大胆干事创业。”

  (舟山市普陀区纪委监委)


原文链接:http://www.zjsjw.gov.cn/yixiankuaixun/202309/t20230908_2062982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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