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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人·手记】一笔"迟到"的违约金

发布时间:2023-09-16 作者:佚名 来源: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 

  

  嘉善县委巡察组组员施晶晶

  

  “组长,23000余元的逾期完工违约金已经到账了。”近日,一笔“迟到”多日的工程违约金终于被干窑镇农业农村办收回到财务账上。得知这一消息后,我立即向巡察组组长作了报告。

  事情要从数月前,我被抽调参与全县乡村振兴领域专项巡察工作后说起。今年6月,我们专项巡察组进驻县内某被巡察单位,开始了为期一个半月的驻点巡察监督。快速对相关台账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后,我们按照计划有条不紊地开始查阅台账,紧盯细节查找问题。不久后,一张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照片进入了大家的视线。

  “这张照片是2022年6月6日拍的,画面中显示仍在施工,而施工合同约定的完工时间是5月31日。”“建设工程项目未按时完工,相关手续履行是否完备?”带着这些疑问,我们再次查阅了该工程项目的档案资料。通过反复核实,资料中并没有《延长工期申报表》,也未发现其他任何能够证明工期延长的材料,而验收鉴定书中注明的完工时间却是5月30日,显然与施工照片显示的情况不一致。那么,为什么两者之间存在矛盾点?

  为此,我们找到了该项目负责人询问了解,“这个项目到底是什么时候完工的?”

  “应该是去年6月15日左右完工的。”该项目负责人回答道。

  “当时施工单位有没有申报延长工期?”

  “没有。”

  “那验收鉴定书上的完工日期为什么是5月30日?”

  “当时项目完工之后,验收鉴定书上的日期是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写的。”

  “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工期延误5天以上,每天按中标价2‰予以处罚’,你们有没有执行这项合同约定呢?”

  “项目完工后,我们没有向施工单位收取违约金,这个确实是我们工作疏忽了。”该负责人表示。

  随后,我们立即向组长汇报了该问题,组长对我们的发现表示肯定,并叮嘱道,“我们的巡察工作既注重维护群众利益,也注重维护国家利益。所以,必须督促责任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执行,该收的违约金必须及时收取。”

  我们将发现的问题立即反馈给相关负责人,并要求其立行立改。同时,督促责任单位加强对该工程项目相关管理人员的教育提醒,要求其提高对项目管理工作重要性的思想认识,提升管理水平,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推动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回想起这次巡察经历,我觉得收获颇丰,也深深地体会到,我们的巡察监督不是“挑刺”“找茬”,而是对被巡察单位开展一次全面系统的政治体检,推动问题早发现、早整改、早完善。另一方面,对我们巡察干部自身而言,参与巡察监督更是一份沉甸甸的政治责任。履行好这份责任,需要我们从大处着眼、从小处着手,主动培养精益求精、注重细节的监督意识,于细微之处找到突破口,主动发现问题、推动问题整改和解决,为乡村振兴发展保驾护航。


原文链接:http://www.zjsjw.gov.cn/zhuantizhuanlan/jingtoushouji/shouji/202308/t20230824_2052856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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